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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沙房产过户多少钱?房本“不合法”卖房亏数十万

135****8283 | 2019-11-22 07: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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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5145

    北京市住建委、工商局日前对违法发布小产权房信息的中介机构,及部分小产权房周边存在违规代理的中介机构进行排查,现场关停广合旺家、沣华房产等26家违法经营的中介门店。同时,针对一些房源发布网站和交易平台发布小产权房的情况,北京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网信办联合约谈了闲鱼、58同城、赶集网负责人。 据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执法人员发现,在58同城平台上存在以“旺家地产”名义发布的小产权房信息。经核实,该信息发布主体实为北京广合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其门店予以关停,工商部门将依法对其发布小产权房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同时,北京市区两级住建、工商部门对小产权房集中区域周边的中介门店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好运来信息咨询中心等涉嫌无照经营,家博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嫌超范围经营,执法人员要求上述机构门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查看全文↓ 2019-11-22 07:36:29
  • 156****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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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单先生:我是一名自住房房主,今年,一部分自住房转成了共有产权住房,不知我家的房子会不会也要转成共有产权类住房,从而失去转为商品房的资格?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该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施行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所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完成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应参照《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规定,购房人取得自住型商品房产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若转让,如果房产增值,应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同该自住房购买时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此,特别需要指出,购房人转让自住房,不得再次购买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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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2 07:36:27
  • 152****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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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近年来,福建省晋江市大力推进村级敬老院建设。图为老人在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敬老院散步。新华社 宋为伟摄“以房养老”是否划算?“以房养老”试点遇冷为何还要在全国开展?“以房养老”能走多远?——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将“以房养老”保险由原来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开展。一时间,“以房养老”再次引发社会热议。辛苦买套房,等老了再“倒按揭”给保险公司,每个月吃定额养老金,这种“前半生我养房子,后半生房子养我”的做法,此前在全国多地试点已满4年,但满打满算不到百户人家参与。作为一项创新养老模式,“以房养老”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但在政策愿景和现实操作之间,还有一些必须要迈过的坎儿。“以房养老”全国开展怎么看?具有创新价值遇冷只是暂时仅一家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累计承保139单(99户)——2014年7月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正式开展“以房养老”试点至今4年,可谓进展缓慢,市场遇冷。“以房养老”,也被称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或者“倒按揭”,是跟人们从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正好相反的一种操作。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作为一种创新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为老年人提供了新的养老解决方案。然而,这一养老新选择似乎有些“不受待见”。对保险公司来说,这项保险属于保本微利型业务,且涉及房地产、金融、财税、司法等多个领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对老年人而言,受传统养老观念、产权纠纷、房产市场不稳定、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同样顾虑重重。试点反响不尽如人意,“以房养老”在全国开展引发争议。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以房养老”现阶段仍处于“小众”状态,不具备大范围推广的市场环境。那么,“以房养老”为何在全国范围开展?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指出,将“以房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是为了“对传统养老方式形成有益补充,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专家表示,尽管试点成效不甚理想,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以房养老”保险的重大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以房养老’是应对老龄化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全国开展有助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通过这种政府和市场合理分工方式构建的养老保障体系**为高效,是非常明确的政策举动。”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以房养老”契合我国居民未来养老安排和消费理念,现阶段的“遇冷”只是暂时现象。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会长刘维林同样认为,作为解决养老问题的一种选择,“以房养老”通过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代理模式,可以增加老年人养老资本,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也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是有积极意义的。“以房养老”困局重重怎么破?做好政策研究培育成熟市场那么,以房养老到底划不划算呢?两位网友的对话很有意思——一位网友说:“30岁,你买一套房子,再用30年还房贷,把自己半辈子交给银行。60岁,你退休,再把半辈子买来的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你发钱养老,房子**终归他们。这辈子,你都干了什么?”另一位网友回复他:“这辈子你让自己好好体验了人生!以房养老有什么不好?每个人都为自己负责,就是一个美好的社会。”是否选择“以房养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实,在发达国家,“以房养老”也是一种非主流的养老模式。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在较长时期内,我们不应对“以房养老”保险市场有过高的期望值,但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房养老”对于某些群体扩大退休收入来源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以房养老”试点遇冷,又该如何破局?曾有媒体总结出中国“以房养老”模式的四大困局——观念之困:“靠儿不靠房”仍是主流观念;保障之困: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操作之困:老人“担心”,机构“畏难”;政策之困:70年产权到期后归谁?专家认为,“以房养老”涉及政府、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老年人家庭等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统筹和各方通力协作。“国际上的先进经验都是建立在‘政府支持 市场成熟’的基础上,且经历了多年的发展。要将其推广,既要有完善的机制,还要有成熟的技术和市场。”姚庆海表示,政府需要在完善法制环境、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监管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下功夫。同时,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养老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技术的更新升级和专业人才的大量聚集,将推动“以房养老”市场的发展。刘维林则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只算经济账,需要有配套的支持政策和前期投入,先培育市场,再走向成熟。他建议,“以房养老”在全国开展,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做好政策研究,地方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也要大胆试、大胆推,逐步探索可复制推广的模式。银保监会此次发布《通知》表示,保险机构要做好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综合研判,加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与管控;积极创新产品,丰富保障内容,拓展保障形式,有效满足社会养老需求,增加老年人养老选择。“未富先老”养老事业怎么干?共同承担责任推动产业发展历经多年发展,中国基本形成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构成的养老保障三支柱格局。截至2017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9亿人,积累基金超4.6万亿元,第一支柱已经形成“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两大制度平台。第二支柱方面,同期全国已有近8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逾2300万人,积累基金近1.3万亿元。相比之下,第三支柱的发展脚步迟缓。相关专家表示,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必然要实现政府、企业(雇主)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个人分担养老责任的重要体现,可以有效引导个人通过预防性养老储蓄与投资,承担个人在养老活动中的责任。事实上,本次“以房养老”的全国开展,正是中国在强化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方面的新尝试。姚庆海认为,“以房养老”在全国深入推广,需要社会养老理念转变,认可保险功能作用。他建议,社会公众和政府应重视发挥保险业在养老、医疗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险业还需在这些方面开展大量的宣传咨询工作。自然,“以房养老”不会也不可能替代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责任。养老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产业各方的通力协作。专家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产业布局,探索通过引入长期护理保险与“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有效融合、发展康复医疗等,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养老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针对老年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家政等需求,建立完善的养老体系。二是要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养老金、医保、福利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建设。”刘维林说。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王建军表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端良好,但养老服务业发展仍不充分。下一步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多元主体办产业,不断满足老年人对产品和服务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中国进入老龄化是‘未富先老’,且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老年人群发展不平衡、社区养老尤其是居家养老基础薄弱等问题。要大力推动养老事业发展,还要推动老龄产业发展。”刘维林说。专家解读“以房养老”三大疑问■受访专家: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完颜瑞云1“以房养老”是把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事实上,选择“以房养老”并不意味着房子**终归保险公司。举例来说,70岁的老人拥有100万的房子一套,抵押给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以5.5%的利息每月支付老人养老金(每月大概3700元)。老人去世后,受益人有两个选择,其一是保险公司按照当时市场价评估房子价值,扣减老人领取的养老金,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支付给受益人;其二是受益人将老人领取的养老金加利息总金额交给保险公司,获得房子。这样来看,这种养老模式只是一种消费方式的转变,保险公司并没有额外获益。公众对“以房养老”的抵触通常建立在“以后房子没了”这一点上,说明公众对该产品还缺乏足够的认识。2“以房养老”是“政府转移养老压力”?这种说法有失偏颇。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上的投入逐年攀升,政府一直在加大养老资金投入,并无转移压力的做法。中国致力于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构成的养老保障三支柱格局。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中国在做强主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在大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其中就包括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尤其重要的是,“以房养老”是商业行为,不存在强制性。“以房养老”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区都已发展出了成熟模式。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给满足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开拓了养老保险的视野,有利于拓展养老保险产品开发的思路,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3“以房养老”全国开展要解决哪些问题?从政策环境看,“以房养老”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遗产继承纠纷、地面附着物处置计价、房屋价值波动损失承担等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开展“以房养老”需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提供大量的资金,需要安排适当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后,需要建立必要的政策性保险机制。从国际经验来看,推行反向抵押贷款有必要设立**终的保险人,这当中离不开政府的作为和担当。从社会环境看,“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面临着利率、房价、经济周期、长寿等各项风险。就中国情况来看,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人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还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监管机构要重视对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切实做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从市场环境看,中国是典型的供给推动型保险市场,“以房养老”产品的推广,**终还是需要从供给侧发力,开发满足消费需求的产品。保险公司应立足现实,综合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发设计能够满足消费者多方面多层次养老需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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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2 07:36:24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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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房子过户所需的流程和费用如下:一、买房人这边应缴纳税费:1、 缴纳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 缴纳印花税:房款的0.05% 。3、 缴纳交易费:3元/平方米。4、 缴纳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缴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卖房人这边应缴纳税费:1、 缴纳印花税:房款的0.05% 。2、 缴纳交易费:3元/平方米。3、 缴纳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达到5年的) 。4、 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少有住房的可以免除)。三、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话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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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无法过户。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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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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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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