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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有多少层楼?廉租房覆盖人群将扩大住房补贴将有所增加

141****7279 | 2019-11-25 05:32:19

已有3个回答

  • 154****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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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念之差换来10年痛苦。
    家住湖南省岳阳市望岳路绿茵苑小区的汤志军回想当初购房的决定,心中只有怒火。
    2004年,为了与在洞庭氮肥厂工作的儿子住得近点儿,他留意上了正在销售的绿茵苑小区的房屋。
    买房子时看了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汤志军说,但8年后诉讼时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竟然成了廉租房。与汤志军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小区内的200多户居民。
    在多年的抗争与调查中,绿茵苑的居民发现,这个假改革之名、以解决特困无房居民为旗号的项目,却是一个损公肥私、侵害百姓利益的骗子工程。
    可疑的协议
    汤志军等人购买绿茵苑房屋的机会,始于岳阳市房产局和岳阳市梦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莎公司”)的一项合作计划。
    2001 年12月6日,时任岳阳市房产局副局长的罗林桂与梦莎公司负责人何楚南签订了一份《关于商品房开发结合廉租房建设协议书》:依据湖南省、岳阳市政府有关 “结合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廉租房”的精神,梦莎公司用望岳中路一宗面积1.336万平方米的土地与岳阳市房产局合作建设廉租房,暂定名长虹新村。
    合作的条件是,岳阳市房产局为梦莎公司办理商品房开发的前期报建及后期产权登记手续,其办理手续所减免的各项税费,按比例6∶4分成:岳阳市房产局占6,梦莎公司4,由梦莎公司以建设廉租房形式返还补偿给甲方(岳阳市房产局)。
    分成如何计算?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根据2001年12月31日当日办理商品房建设前期报建和后期产权登记所需要缴纳各种税费标准,结合开发建设房屋面积,核定办理商品房建设配套总费用,将应缴纳税费总额减去实际缴纳税费总额,推算出减免税费总额。
    岳阳市房产局从应缴纳税费中核减核免的各项经费,梦莎公司为其兴建45平方米~55平方米/户的廉租房。
    双方同意,梦莎公司前期投入的土地、挡土墙构筑物以及后期水、电立户等,不再另作增加廉租房建设费用的依据,廉租房建设费包括其他一切费用均只按600元/平方米包干计算。工程质量由双方监控,并由质监部门全程监督。
    注意到,在这份协议中,除了对廉租房的户型面积有大致约定外,对于建设商品房和廉租房的各自面积这一关键问题没有提及。
    不久,合作计划提上市政府议事日程。
    2002年4月1日,岳阳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我市廉租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显示,2002年3月12日上午,受刘力群副市长的委托,市政府助理巡视员邹伟主持召开了有国土、规划、财政、建设、房产等部门参加的廉租房专题会议。
    会 议指出,力争5年内逐步解决该市3000余户城镇常住人口**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在目前建设资金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会议同意廉租房办公室与梦莎公司在 “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开发望岳中路建设第一批廉租房小区(约100套)、5000平方米,争取在年内竣工。
    两个月后, 岳阳市发改委发文,对兴建长虹小区的立项予以批复——同意梦莎公司在望岳中路与七里山路交界处北侧兴建廉租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5462平方米,占地 53.5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商品住宅37119平方米,共320套;廉租房10000平方米共200套;其他综合用房834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800 万元。项目分两期实施,建设周期为3年,一期是2002年至2004年,建筑面积34600平方米,投资2800万元,建设内容为廉租房5000平方米共 100套,商品住房23600平方米200套,综合用房6000平方米。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罗万里教授告诉,一般商品房建设无需在发改委审批,只要报备即可。但带有国家福利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则必定要审批,纳入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2002 年12月,岳阳市发改委下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通知书,批复梦莎公司长虹廉租房住房小区一期的基建计划,其建设内容31000平方米,廉租住 宅25000平方米,当年投资规模1862万元;并要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此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上述所批建设规模及投资组织实施。
    然而,在日后的建设中,岳阳市发改委的文件和审批通知要求,都被抛到了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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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5:58:13
  • 158****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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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是去年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要求,2014年底前,各地区要把廉租住房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运营管理。
    过去,廉租房与公租房平行运行时,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造成不便。因收入变化等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家庭,则必须退出原廉租房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两种保障房不能调剂使用,既为百姓带来不便,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目前各地两房并轨情况如何?并轨后价格怎么定?租金会不会让低收入家庭负担过重?日前,在两地进行了调查。
    河北廊坊
    保障面积外“1元租金时代”终结
    作为河北省“两房”并轨的试点城市,廊坊早在2012年8月就将公租房和廉租房统一为“公共住房”,并调整了补贴办法。
    然而去年,有关“廊坊廉租房租金涨了13倍”的报道引起热议。报道指出,廊坊的廉租房租金普遍上涨,以某小区为例,租金由原来每月每平方米1块钱,上涨到每月每平方米13块钱。涨价与“两房”并轨有关吗?
    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通俗来说,实物配租即可以住进廉租房或公租房,而租赁补贴是自己在市场上租房,但可获得一定补贴。发现,廊坊市民所反映的涨价,主要由于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标准变了。
    廊坊廉租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低30平方米,**高60平方米。按照规定,超出保障面积的应该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而在过去,廊坊市廉租房超出保障面积的月租金仅为每平方米1元。
    算了一笔账,以廊坊市区光明东道北旺**南侧儒苑小区为例,并轨前,有3口人的低收入家庭,住在这样的廉租房里,保障面积内无需付款,超出保障范围15平方米,如果按过去每月每平方米1元来计算,廉租房租金仅为每月15元,远低于市场价9元/月/平方米×60平方米=540元/月。
    并轨后,以实物配租为例:保障面积内,**低收入家庭仍可免费住,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分别获得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40%和20%的补贴;保障面积外,租金参照该住房的市场价。因此,租金变为9元/月/平方米×45平方米×(1-40%)+15平方米×9元/月/平方米=378元/月。
    居住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前后有什么变化呢?根据该市规定,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以2014年度廊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416元来测算,该家庭可支配收入在70598.4元以内,按收入**高算,过去居住支出占家庭收入的0.2%,涨价后升为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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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5:58:10
  • 148****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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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15日起实施新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此次上海将廉租房申请条件继续放宽: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额从2100元调整为2500元、人均财产限额从8万元调整为9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的申请条件还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新标准还提高了租金配租家庭的保障标准。租金配租家庭的差额补贴限额由**高2.52万元上调至**高3万元,每户家庭**低配租面积从居住面积10㎡调整为居住面积12㎡,每户家庭的**高配租面积不超过居住面积30㎡。
    此外,为更好地平衡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上海市还完善了实物配租自付租金承担机制。在规定选房面积标准内选房的自付租金,全额补贴家庭继续按其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收取;70%差额补贴家庭按其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收取(原标准为6%),40%差额补贴家庭按其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9%收取(原标准为7%)。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选房的,超面积部分的自付租金,由现行的统一按超面积部分租金的30%收取,调整为对不同档次收入家庭分别按该部分租金的50%、60%和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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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5:58:07

相关问题

  • "   朔州市房管局坚持以服务民生工作为导向,千方百计保障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等一系列惠民政策的落实,坚持原则,阳光操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是组织到位。加强领导,统一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廉租住房补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按时完成。二是审查到位。查看申请对 象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对资料不齐全的补齐后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即退回。三是调查到位。采取分片包干、入户调查的方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 形式对困难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调查人员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四是评议到位。成立由街道、社区及居民代表组成的廉租房民主评 议小组,将所有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评议、审批。五是公示到位。对廉租房申报对象进行公示,即社区受理初审、区房管局、民政局审批及联合复审结果。对申 报有异议的,组织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六是管理到位。对城镇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是责任到位。对受理、审核及发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金安全、延误责任、差错责任等细节问题的责任追究都作了明确规定。八是程序到位。制定了严格的支付流 程,认真审核,杜绝重复、冒领补贴资金。设立“廉租住房补贴款办理专柜”,确保办理廉租住房补贴款的“绿色通道”时时畅通。九是监督到位,实行全过程跟 踪。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会同纪检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十是安全到位。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严格 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行为发生。  朔州市房管局局长李明德要求,廉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施这项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是一件艰苦而又细致的事情,相关工作人员要认 真学习相关政策,在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有据可循。每一位参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要有维护好**低收入家庭根本利益的精神,真诚地帮 助每一个困难家庭,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被“关在门外”,必须将这项工作做到实处,让**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参与廉租住房补贴的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学 习,吃透政策精神,把握好政策界限。一是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过程公开;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确保工作透明;三是要严格把关,确保结果公正。 要把这项惠民工程办好办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房管局办公室主任韩永说,由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十分具体,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为确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全体工作人员在 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把实事做实,好事办好。努力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力争不错一户,不漏一户,不差一户,使廉租住 房补贴能准确无误地落实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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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租房补贴**近政策有调整你需要去当地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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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但的等摇号,首先你的去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全名制诚信申请,“三审核”、“两公榜”、按序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合同证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供的查档证明(凭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评议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三)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网站、建设局网站及《韶关日报》(免收公告费)公示15个工作日。 (四)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诉。 (五)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费用:除租金外(低保基准租金为1元/㎡,低收入基准租金为1.8元/㎡),如属小区管理的还需交纳物管费(住户减半缴交,**补贴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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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没有住房补贴了,如你手里有,也用不了,你只能申请廉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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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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