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装修风水 >装饰设计 >详情

宅基地拆迁多少钱一个平方?村民花12万将三层楼平移150米给省道“让路”

145****3542 | 2019-11-25 05:37:30

已有3个回答

  • 138****1651

    "**高法:严禁法官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活动
    今天获悉,**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并同步发布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细化和落实。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办法》强调,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第二,要求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三,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第四,强化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从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相关的事务;二是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三是强调严格依法惩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四是要求切实维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信息安全,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切实保障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保障、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健全完善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评价,必须由法官考评委员会作出,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二是要求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得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三是要求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普遍建立和认真落实法官年度体检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法官的医疗保障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四是要求每名法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脱产业务培训。五是要求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不得强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04:38
  • 148****7941

    "房子拆迁获利 前妻有份吗?海淀法院法官举案说法近年来北京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加快,腾退搬迁改造不断增加。因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导致了各种拆迁利益分配相关纠纷多发。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嫁入的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是否还能获得相应利益呢?近日,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几个案例对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案例1购房指标被占 前儿媳主张补偿获支持吴女士与窦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窦,双方于2014年离婚。2006年,窦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该协议上被安置人为窦先生父母、窦先生、吴女士、小窦。该次拆迁以被腾退人的现有实际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窦先生后购买安置房屋两套,面积分别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万补偿款。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或补偿其购房指标的相关利益。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面积,只有具备该购房指标才能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吴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但吴女士未明确表示放弃其享有的购房指标,且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吴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故法院对其要求享有诉争房屋排他性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根据吴女士安置购房指标实际被使用的情况,判决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对其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法院据此判决吴女士获得拆迁补偿款1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法官提示综合考量给予女方补偿在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女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若女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女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女方补偿。



    "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04:34
  • 143****7914

    "昨日,新华区政府网发布“关于对《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市区东部较大的社区——华油社区即将开始改造!

    征收范围改造范围为:东至华北石油沧州基地**东,南至华美综合服务处,西至规划中的海丰大道,北至华北石油沧州基地钻前宿舍楼。

    房屋认定(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新华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一)住宅类补偿

    1、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房屋装修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货币补贴: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3)搬迁补偿费:搬迁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含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临时安置期限为6个月

    2、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化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货币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货币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

    (二)集体住宅楼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及内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单位、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单位、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三)原一期改造范围内,海丰大道以西的4栋761户型住宅楼住户,由华北油田公司协调代管代建单位负责在新调整的规划范围内安置,相关费用计入项目二期改造成本。

    关于对《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入户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办公地址:新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3024599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沧州市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城市管理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沧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根据《处理意见》第五条“对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房屋征收及补偿,占用企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的处理意见,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沧州市市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改造范围为:东至华北石油沧州基地**东,南至华美综合服务处,西至规划中的海丰大道,北至华北石油沧州基地钻前宿舍楼。征收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征收改造范围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区域内对楼房住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住宅楼房“标本房屋”1、房权证沧市字第4131868号建筑面积为72.34㎡,预评估价格为519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375600元。2、房权证沧市字第00000768号建筑面积为52.3㎡,预评估价格为510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266730元。3、房权证沧市字第4131747号建筑面积为52.07,预评估价格为499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259829元。

    五、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新华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确定评估机构。

    七、拆除房屋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八、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住宅类补偿

    1、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房屋装修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货币补贴: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3)搬迁补偿费:搬迁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含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临时安置期限为6个月

    2、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化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货币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货币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

    (二)集体住宅楼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及内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单位、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单位、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三)原一期改造范围内,海丰大道以西的4栋761户型住宅楼住户,由华北油田公司协调代管代建单位负责在新调整的规划范围内安置,相关费用计入项目二期改造成本。

    九、征收涉有抵押权、产权有争议以及买卖、继承、赠予后未过户的房屋,由区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区征收办报请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制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保全。

    十、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住宅类房屋

    1、给予被征收合法证件内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集体住宅类房屋

    给予被征收合法证件内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十一、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本方案由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04:31

相关问题

  •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全部5个回答>
  • 一、新农村建设宅基地有补偿吗一看你们和村里签了协议没,有协议,按照协议办;二看你们当地政府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没有,宅基地是免费提供还是按照建筑面积给与补贴。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宅基地属于公有财产,其产权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可建立房子。当宅基地要拆迁的时候,涉及到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给在宅基地上的居住人。村民建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所以房屋补偿属于村民私人。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另外的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重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子。三、补偿标准征地的补偿费分为两种。其一,征用农村耕地的补偿费。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附着物的补偿费。其二,征地的土地补偿费。这一般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四、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部门以上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全部5个回答>
  •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4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公告》明确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避免对以前的申报结果进行调整,《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涉及纳税人前后实际适用税率的变化,《公告》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   三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的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如果纳税人此前已经申报纳税,《公告》明确了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是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发票开具问题,《公告》明确,共保业务中,如果由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向其支付共保保费,则应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如果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且分别收取保费,则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应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是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产权,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证明资料。   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

    全部5个回答>
  • 五万即可,俺前几年起三层八十平方全部费用十三点二万,现在的水泥与钢筋比前几年低了好多,只是工钱上升了,所以五万即可,当然如果你只起一层上面不再加层的用不到五万,我觉得还是看是哪个地方的

    全部3个回答>
  • 根据建筑设计规范,三层楼地基的标准是需要挖到老土层20cm以下的距离,即便这样,总体下来也不能少于0.5m。如果盖房选择是条基的话,三层楼房的基础宽度不能小于1米,**好选择1.2米,深埋一定要达到老土层,并且要在冻土层。由于农村里建房都是不经过勘测的,也没有具体的勘测工具,都是凭借肉眼和多年的生活经验来进行判断,首先挖基础的根基坑,挖好坑以后,就要用钢筋水泥来进行加固,不过农村里建房子,一般都是把砖建设在混凝土的立柱上,这样下来地基的受力也会比较均匀,住房的安全性也就更高一些,不过,建造房屋的地基比较平,没有其他的自然灾害,就可以减少一些混凝土立柱,如果在地震带上,建议还是多加立柱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