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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158****0130 | 2020-07-31 09: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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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8647

      在购买新房的时候维修基金成为了必须要交纳的相应税费,会按照购房款的2%~3%进行收取,所缴纳的维修基金会和全体业主交纳的共同使用,不计入住宅的销售收入当中,会打入到相应的账户内。维修基金主要针对于高层或者是含电梯的高层进行收取,对于我们一般常见的高层来说,是按照90元一平方米来收取的。每个地区所收取的标准有所差异,建议到当地的房屋管理局进行查询。
      对于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主要是为了应对在房屋保修期期满之后,对于房屋的主体或者是公共部分的维修,针对于物业所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或者是一些配套的生产设备,非经营性的地下车库等等,使用维修基金的过程当中,也需要全体业主的同意,并且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之后由专业的账户供维修基金的使用。

    查看全文↓ 2020-07-31 14:25:36

相关问题

  •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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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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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嘉建委办(2010)276号《关于调整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每平方米30元调整到了50元。 其中,未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住宅、别墅、联排住宅、叠加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的50元/平方米;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住宅、联排住宅、叠加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高层(含小高层)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80元/平方米;车库、车位(含人防设施)、公用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50元/平方米。

  • 独立别墅、设置有电梯的物业按每平方米70元交存,联体别墅按每平方米55元交存,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40元交存。

  •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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