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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可以转让吗

131****9006 | 2020-11-30 18: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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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6326

    划拨土地如果进行转让,那么必须要办理出让手续,否则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来进行计算。
    划拨土地进行转让时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包括以下6个部分: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3、房屋权属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6、其他必备的材料。综上所述,划拨土地在交易的过程中,手续是比较复杂的,如果划拨土地上所形成的房屋产权需要转让,同样需要经过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手续的转换,如果没有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也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并且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查看全文↓ 2020-12-02 18:09:30

相关问题

  • 可以上市交易,至于土地使用是属于行政划拨,也没有关系,只是国土证过户时,征收时需缴纳一个点的国土收益金。可以作抵押贷款,只是单位房贷款额度低点,商品房额度稍高点。希望能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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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苏州这里的是可以的,不知道你们如何?因为这都是当地政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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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划拨土地是指开发商在当初获得土地的时候是无偿获取的,没有向国家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据评估地价的相关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房40年,综合用房50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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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仍然可以将其转让。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其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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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 建设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京政办发〔199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房地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 建设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 (1997年10月) 目前,本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已陆续上市或交付使用,需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其中,一些**用地是在1992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政府〔1992〕第11号令)施行前,以开发建设经营性**为目的而取得的;一些**建在危旧房改造区或成片开发区,建设周期较长。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1992年6月1日后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划拨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收取土地利益。 为维护本市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规范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办理房地产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证件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下列**,经市房地局核准,其用地继续按划拨用地管理,大市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自行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住宅**;联建、合建**中原用地方分成的自用住宅**;危旧房改造区内回迁住宅**,以及原经营性用地还建后不改变使用性质且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回迁安置房**;实行政府限价的安居住宅**;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竣工并转让(包括已签订联建协议或房屋销售合同),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普通住宅**。 二、1992年6月1日后,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业、金融、综合、娱乐等经营性**及高档房地产**(包括城区高档平房开发**),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用地不再按划拨用地管理。 三、1997年1月1日前,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并已竣工的普通商品住宅**,需在1998年6月30日前,办理有关手续,按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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