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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148****2522 | 2022-05-19 17: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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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8842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政府当前对被征地农户的补偿主要是采取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缺乏相应的其他配套安置方式,有限的土地补偿金往往不能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
    因此若政府解决这些问题将很大程度上减少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只有当补偿做到实际补偿、足额到位,并且安置妥善后,我们才能进行搬迁,否则我们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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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拆迁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房屋拆迁是要先进行补偿后进行拆迁,如果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执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则不具备拆迁的条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需要注意:①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②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④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先确定赔偿的标准和赔偿的具体内容,并且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拆迁,有做出违反相关规定后当事人也是可以进行投诉的,否则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成立了业委会,可以通过业委会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可以向街道或建委向关部门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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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不签合同呢,这个问题很复杂的。只有起诉,再由法院取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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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房屋已过户而买方尚未付清房款的情况,房屋的产权是否已发生转移?有哪些情形呢?应该如何处理呢?民法理论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转移登记,所有权不转移。**近几年来,我国关于房地产法律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房产登记的效力,作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房产登记不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唯一形式。根据现行规定,实际的民事关系中,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四种情况是:  一、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没有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可以按普通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2、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由于受让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交付了房屋,整个房屋买卖关系已经终结,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仅是随附义务,不影响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  3、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由于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没有了,其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4、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管理权。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不仅对房屋没有了所有权,连管理的资格都没有了。  二、受让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三、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拆迁、税务处罚拍卖、没收等)。  四、法院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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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根据**司法解释,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业主就有权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