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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居住权是指什么

148****7315 | 2023-01-20 01: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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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7218

    所谓的房屋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全部或部分享有的占有以及使用的权利,因为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居住权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居住权人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所以对于所占用的房屋,不能够进行出租出售等盈利行为。
    在设立居住权的时候,可以通过遗嘱或者是遗赠的方式来获得,当然也可以按照合约当中来规定居住权人的相关权益,主要分为以下的这几种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
    比较常见的就是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
    像是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
    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查看全文↓ 2023-01-20 01:46:41

相关问题

  • 各类用地都有使用期限。比如住宅类70年,工业用地50年,一般是满了国家就收回。但是住宅用地特殊点,因为上面的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而且不可能到期就把住的人全赶出去,所以《物权法》对住宅类的土地使用年限规定,住宅用地试用期满后自动续期,国家不能无偿收回。要收回也只能以征收的形式给补偿金后才行。至于要不要重新交土地出让金,交多少,现在还没有定论,可能要第一批住宅用地到期后看怎么处理才知道。商品房的土地出让金已经由开发商或者之前的业主出了,就不用再买。房改房在转让之前就要买补交土地出让金(评估价的1%)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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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只是对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人股等 处分行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有任何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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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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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这样的,签订一份居住协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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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的房子指的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在物权的基础之上进行设定,拥有居住权的人对于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特殊的权益,虽然不享有收益的权益,但是却能够使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随着居住权的正式实施,在日后二手房交易买卖的过程当中,尽可能的还要调查是否有居住权的情况存在。除非居住权的时间到期,否则居住人有权利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会为日后的房屋买卖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我国新规定的民法典,居住权不能够转让和继承,在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情况之下,该住宅不能够出租,也不能够进行买卖。居住权的时间可以自行设立,并没有强制的硬性规定,所以当原房主所登记的居住权是永久期限的话,在日后交易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存在有不腾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