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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什么?

153****1148 | 2013-07-24 14:08:22

已有6个回答

  • 155****3016

    左的做法,不切实际,逐级都有对策,在变通执行着。

    查看全文↓ 2013-12-23 14:43:52
  • 158****6848

    这种做法好是好,就是有点不切实际,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把原来几十平方米的办公用房隔成几平方米的办公室,隔出超标准的办公室还是空在那里,是一种新的腐败和浪费!

    查看全文↓ 2013-10-08 09:06:46
  • 151****2802

    "200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此规定如同放屁,中国哪个县委书记的办公室才20平米?有哪个乡镇领导的办公室会是6平方米?荒唐!

    查看全文↓ 2013-07-24 14:13:25
  • 133****248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
    2.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查看全文↓ 2013-07-24 14:11:48
  • 141****8449

    即日起,各级党政机关须按照1999年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比对”办公用房规模,如超标,须腾退,并于9月30日之前上报腾退结果。楼堂馆所建设、装修,都要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查看全文↓ 2013-07-24 14:11:13
  • 135****2541

    昨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查看全文↓ 2013-07-24 14: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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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2022年规定有四个等级,一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为16到19平方米,二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为12到15平方米,三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为10到12平方米,如果寒冷地区的办公房使用面积可使用指标控制,特殊用房来单独审批核定标准。办公用房的权属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用途确定,教育,科技,文化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是七十年,工业用地是五十年,商业,娱乐用地四十年,其他用地五十年。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就是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或者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事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 我国领导干部不同级别所享有的办公用房标准也有所不同。1.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2.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级(正处级)24㎡;副局级(副处级)18㎡;局级以下(处级以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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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一般不允许了。但是,好多地方“变通”了,为职工搞“微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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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昨天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五类,对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做了明确限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省级机关,正司级不超过30平方米,正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市级机关正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处级不超过24平方米。县级机关正职不超过30平方米,正科级不超过18平方米。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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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停止审批机关集资建房项目作为任务之一,缘于去年8月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同时,对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建设部表示,各级监察机关将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专业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已建成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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