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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侵犯了业主的权利该怎么办

158****4777 | 2014-02-05 20:07:08

已有10个回答

  • 131****4915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quot;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交房手续有哪些?
    一、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二、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四、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逾期交房的责任应该如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是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第九条是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两者是对应的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第七条和第九条对买受人义务和出卖人义务的约定应当具有对等性。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开发商事先填好的合同文本却明显地违背了这一公平原则。如某开发商在第七条中约定?quot;(付款)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而第九条的约定则是:"(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对类似的这种不公平约定,购房人应当予以警惕。 **理想的结果,是争取把第七条和第九条需要填空加以约定的数字统一起来。但是一些楼盘特别是紧俏楼盘,开发商往往不轻易让步。买房人**好要据理力争,尽量缩小两者的差距,一旦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逾期交房可否先收房后追究责任? 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担心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第
    一、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第
    二、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第
    三、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限制,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外,你不能仅以开发商未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因为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在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就已经转移给你。在此情况下,拒绝接收房屋,对你并无益处。

    查看全文↓ 2014-02-14 11:06:19
  • 135****8482

    找开发商理论,是受到侵害了。

    查看全文↓ 2014-02-08 09:06:56
  • 152****6102

    只要不违反建筑规划要求是不违法的,除非你们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住宅的户型,面积,及庭院景观是不可更改的,否则是不违法的。
    但是一般合同中不会写这个条款,广告中的彩页也是写明只是效果图不做为合同要约,既然提高了景观的观赏性,**终小区**,对业主是好事,为啥好事也要起诉 ,坏事也要起诉。
    打官司上瘾?

    查看全文↓ 2014-02-07 20:30:43
  • 133****4536

    直接告房产公司,国家规定,房子有纠纷是不能买卖过户的

    查看全文↓ 2014-02-07 20:23:49
  • 138****5903

    基本上是很難很麻煩了。除非是法院拍賣它的財產那些

    查看全文↓ 2014-02-07 09:15:48
  • 134****0788

    合同有材料列表的,拿出来索取赔偿

    查看全文↓ 2014-02-06 19:20:51
  • 153****3471

    破产债权可以要就是要费些周折。

    查看全文↓ 2014-02-06 18:16:38
  • 143****4983

    不好说,要根据当初的购房合同是否附带的有产权车库了

    查看全文↓ 2014-02-06 16:38:53
  • 145****4567

    合同有材料列表的,找开发商索取赔偿

    查看全文↓ 2014-02-06 14:47:37
  • 131****7560

    这你首先得清楚你的权益范围是多少,关于日照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1小时”。
    如果新楼盘造成了你所在的房屋日照标准达不到上述标准,则构成了对你日照权的侵权。但各地方的规定略有不同。通常,如果是正式规划的住宅,在规划阶段首先进行日照分析,确保原建筑的日照标准满足规范要求。买房的时候被告知将来对面可能还有一幢建筑,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实施前按国家规定国土规划是保密的。
    当然如果你在购房时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另有约定那自当别论。

    查看全文↓ 2014-02-05 20:26:09

相关问题

  • 一般购房时,开发商不给违约金,是因为开发商认为金额不大,业主不会去法院告,协商时能拖就拖,能不给就不给,还分化业主。如果实在开发商不给,就去法院告开发商。一般证据确凿,法院会支持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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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了您的物权,那是你们两家共有财产,所以是侵权行为。还有如果你家采光的话那是侵犯你家的相邻权,也是限制物权里的一个分类,如果物业不管也只有走法律途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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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的行为,购房者完全可以不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但因为有些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未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做出“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的约定。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时,购房者往往比较被动。建议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做出上述约定。

  • 你好,在开发商跑路,项目面临烂尾,矛盾不可避免发生时,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准业主,可以通过“抱团”的形式起诉开发商,及时要求冻结查封开发商的在建工程、土地、房产、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其他全部的财产,以备在诉讼终结后能够完全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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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时候土地出让金是必须要缴纳的,并且如有拆迁安置的话,也要开发商拿钱安置的,所以前期的投入是会很大的,按一般的常理来说,商人不会做亏本的买卖,只有开发至商品房预售开发商才会收回资金,开发商不会傻到会在这时跑。现在一次付款买房的还是少数,大家都在贷款买房,实际资金是从银行直接到开发商的,银行是不会简单的把钱转给开发商,要严格的审查,如果开发商的实力不好,银行是不会让其有房贷的资格的。照你说的情况,开发商如真的跑了,因为其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出让的主管部门只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另行出让,或者由另外的开发商接手继续开发,(其实这就是所谓的烂尾楼)国家政策也不允许不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你大可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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