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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购买公房吗

137****5413 | 2018-07-01 14: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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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8645

    公房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居民只拥有使用权;一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可以购买,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购买公房需要注意查看原单位是否有同意出售证明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房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居民只拥有使用权;一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已购公房。

    二、公房能购买吗?

    公房分为不能上市交易的公房和已购公房,能买的都是已购公房。

    查看全文↓ 2018-07-01 14:05:19
  • 157****6792

    第一、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第二、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房改房。
    例如可以参考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0〕178号)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是具有确权证明和经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才可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须在办理权属证明之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审批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房改部门,由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门批准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产权单位和职工正式签订公房买卖合同,并持批准文件到房屋所在地辖区内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购买价格和住房属性不同,职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公房,支付了与商品房同等的价格,土地性质也是出让方式,所以在向职工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商品房产权性质办理产权,发给商品房产权证。
    第三、尽管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性质上的特殊,但是一旦进入买卖领域,那么国家也是一个私法主体,公有房屋的买卖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虽然我国规定以产权证书登记为产权转移的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房改房屋开始卖到办理房产证之间,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未办理产权证前,购房职工往往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向售房单位交付购房价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购房职工)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付款),双方就应该相互配合,将合同认真、全面地履行完毕,直到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不能认为产权登记,就可以撤销合同,职工也就没有权益保障。
    二、出售公有住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已购公房是否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 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权纠纷的;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此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查看全文↓ 2018-07-01 14:05:08
  • 135****8852

     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符合买卖条件的公房,交易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过户税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

    查看全文↓ 2018-07-01 14:04:56

相关问题

  • 公房有两类,一类是可售公房,包括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和央产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上市出售,除了需交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交土地出让金。一、公房是什么?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2.公房有哪几类?按照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即通常所说的已购公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可售公房一经上市交易,则变为私有商品房。(1)可售公房(已购公房)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①成本价公房指在房改时按照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来支付房价的公房。成本价公房跟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产权。成本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成本价公房房产证首页②标准价/优惠价公房指单位职工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标准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标准价公房房产证首页③央产房指中央在京单位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北京独有的公房类型。分为职工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两种公房。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全国人大机关、两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所属单位。央产房房产证首页示例:央产房房产证首页(2)不可售公房①部级干部名下的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门的住房,如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产权单位没有办理住房档案登记的不能上市交易。二、公房制度怎么发展的?公房制度改革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我国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公房制度的产生公房制度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我国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福利型住房分配制度,公房是住房供应主体。公房制度的改革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政府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探索,由于公房的主体地位,公房制度改革便成为重中之重。(1)初步调整阶段(1978-1985)调整内容:明确住房是商品,开始先后在部分城市进行全价出售公房的试点和补贴出售公房试点。全价,指房屋的土建成本价格。补贴指政府和单位补贴。调整结果:由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居民的购房能力不足,全价出售公房试点逐渐被迫停止。补贴出售试点中,单位需负担大部分房价,而一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补贴出售也被迫停止。(2)正式实施阶段(1986-1993)实施政策:①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城镇分批推开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出售公房。②199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从而改革全面展开。③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达到住房商品化目的。实施结果:由于长期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居民一时很难转变低租金的思维模式,仍存在公房提租难和超低价售房的问题。(3)全面推行阶段(1994-1997)推行措施: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调整公房租金标准,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公房以成本价为主,以标准价为过渡,并且国家取消此前对购买完全产权住房再交易的时间限制。推行结果:公房的公权色彩开始逐渐淡化,公房改革全面推行并开始形成体系。(4)深入改革阶段(1998年之后)改革政策:19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提出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革结果:出售原有公房适用成本价,与经济适用房房价相衔接,保留足够的公房供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三、已购公房上市买卖有什么政策?1.已购公房上市有什么条件?(1)成本价公房可上市。但成本价公房在取得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出售时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需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才可上市出售。在上市交易时,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遇原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需先向原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3)央产房央产房必须要做上市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如果还没有备案,需房屋所在单位做备案才能上市交易。买央产房要多看两个材料:买央产房要多看两个材料央产房同意出售证明2.已购公房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已购公房要交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买卖应交的税费核定价,指缴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网签价,指买卖双方在网签时定的价钱。缴税时,核定价和网签价,哪个高取哪个为计税依据。公房是我国特定经济时期的产物,除了不可售公房外,已购公房都可在满足相关条件后上市交易。资料来源:《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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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一定的,要看你是否需要那个户籍。比如小孩上学问题。那就一定要放在你所承租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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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人向售房单位交纳购房款后,统一由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  证书。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国  土房屋权字2000第96号 精神,购房人还可持与售房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到区县房屋土地管  理部门设立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房改售房登记发证部门自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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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交易具体程序是: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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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程序虽然麻烦,但是如果继续租的话您也没有一个安稳的住所,如果把房子买下来,以后改善住房的时候也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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