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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解读下新的房屋继承法?

133****1870 | 2018-10-15 10:41:32

已有5个回答

  • 155****9548

     一、遗产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
      1、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
      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
      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查看全文↓ 2018-10-15 10:42:51
  • 148****7375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需要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继承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查看全文↓ 2018-10-15 10:42:31
  • 158****6314

    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新规定
    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新规定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一般来说,当继承发生的时候,如果有多个继承人的话,那么应该要按遗嘱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折产,同时还需要持原产权证、遗嘱等相关的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好过户的手续。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新规定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正常情况下,办理好房屋的产权过户还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新规定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继承一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计算的。遗产一般是指公民死亡的时候,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可以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还有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还有家禽;公民的文物以及图书资料;同时还可以包括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等等。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新规定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同时还有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方面的收益,也要依照本法规定来继承。继承开始以后,还要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办理;如果说有遗嘱的,那么应该要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是遗赠进行办理;如果说有遗赠扶养协议的话,那么还需要按照协议进行办理。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新规定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如果说是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还有受遗赠权,都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同时还要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还有受遗赠权,这些都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是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后再行使。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新规定还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继承人如果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是会丧失一定的继承权的。

    查看全文↓ 2018-10-15 10:42:20
  • 137****80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查看全文↓ 2018-10-15 10:42:06
  • 152****1440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上海市各区公证处本网站首页均可查询。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 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费的发票;
    2、继承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查看全文↓ 2018-10-15 10:41:54

相关问题

  • 1、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申请免税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3、登记过户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2)房地产证;(3)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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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 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 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般原则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 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 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 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的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 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三、法定继承的特别规定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 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 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 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 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 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 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 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 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 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 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 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 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 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 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 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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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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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是农民私有财产,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  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为宅基地不是农民私有财产,不能继承。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继承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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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的遗产继承:  此类房产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单独所有  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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