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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 需要公证吗

133****1630 | 2019-05-24 16:58:23

已有5个回答

  • 134****7029

    授权委托书不一定需要公证,授权委托书一般指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58:48
  • 158****6550

    1、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而且需要在委托书上会注明委托期限和权限。防止委托的中介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欺骗买家的行为,并且给买家带来了损失,那这损失将由你承担,所以要对委托书的权限仔细注明并且公证。

    2、委托书公证是指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证明委托人授权给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活动,而该活动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

    3、其中,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58:43
  • 134****2853

    需要的。需要公证,有一定的费用。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草拟的委托书(我处可提供代书服务)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至于收取费用,是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收费的。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58:38
  • 148****4137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原告翁某(即委托人)与被告张某(即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5万元,借期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月利率2%;原告将其名下涉案房屋抵押给张某。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张某,担保主债权55万元。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声明书》,载明借款55万元,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如连续两个月(累计两个月)未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将本人所抵押之物业自行处置,本人无异议。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名下有涉案房屋一套,该房屋尚在抵押中,因委托人不方便办理该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张某、阙某代办如下事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清偿手续,并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在上述房屋符合转让条件后,代为转让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十一项。同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55万元;利息每月的22日之前支付;逾期按千分之五/天罚付违约金,如逾期叁个月以上,贷款方可全权处置该物业(包括出租、出售)。

    2015年11月13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38.58平方米,交易价格80万元,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43万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32万元在收到房屋当日结清。2015年11月13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购房定金5万元。2015年11月15日、12月1日、12月3日,被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出具三份《收条》,分别载明收到购房款20万元、15万元、8万元。2016年1月4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王某(乙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格80万元。同日,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佣金12000元。2016年1月7日,房管局对该房屋进行了过户登记。此后王某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争议焦点】

    张某代理原告与王某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



    【裁判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翁某并非因生活或者融资的需要而自愿出卖涉案房屋并委托张某处理,对张某的授权委托是基于借款抵押,而非真实愿意出售房产。借款行为发生后,已经对涉案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张某再要求在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有权处置抵押房屋,是对其权利进行过度保护而对翁某权利的过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张某实现担保权的方式,只能是协商抵押房屋折价抵偿,或者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张某无权自行直接变卖抵押房屋。该委托处理房屋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王某知悉张某的权利来源是抵押后的债权实现,应当同产权人协商价款、搬迁期限、交付条件等。从本案一审、二审中查明王某与张某进行交易的过程来看王某知道张某之所以得到翁某的授权,是因为翁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抵押关系,而不是普通的特别授权。作为善意的买受人,从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王某应当与房主翁某确认成交价款、查看房屋现状等,而不是仅仅看一下平面图就与张某确定成交。

    第三,即便张某有权依照《委托书》的授权出卖涉案房屋,成交价格应当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未经评估拍卖的情况下应当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张某也应当本着善意的、**大限度实现房屋价值的原则处理房产,仅仅是满足未按期支付利息绝不是达到了可以交易房屋的条件。除了应当事先明确翁某对涉案房屋的成交价格的要求,或者在与王某敲定成交价格以后征求翁某的意见,而不能径行与王某成交。在本案二审中,张某提交涉案房屋同一小区的其他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58:34
  • 156****1413

    凭公证授权委托书私售抵押房抵偿借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

    --翁某与张某等业主撤销权合同纠纷案解析之一(一审)



    【关键词】

    业主撤销权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 显失公平 真实意思表示 善意、有偿取得 无权代理 房屋价格过低 私售抵押房屋抵偿借款



    【裁判要旨】

    公证《委托书》载明:受托人代为办理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等。故对外而言,受托人有权代理出售房屋,买受人查看该公证委托书而与受托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的意思和行为,相反买受人是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受托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和中介佣金,且领取了《房地产权证》。不存在可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原告翁某(即委托人)与被告张某(即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5万元,借期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月利率2%;原告将其名下涉案房屋抵押给张某。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张某,担保主债权55万元。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声明书》,载明借款55万元,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如连续两个月(累计两个月)未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将本人所抵押之物业自行处置,本人无异议。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名下有涉案房屋一套,该房屋尚在抵押中,因委托人不方便办理该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张某、阙某代办如下事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清偿手续,并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在上述房屋符合转让条件后,代为转让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十一项。同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55万元;利息每月的22日之前支付;逾期按千分之五/天罚付违约金,如逾期叁个月以上,贷款方可全权处置该物业(包括出租、出售)。

    2015年11月13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38.58平方米,交易价格80万元,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43万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32万元在收到房屋当日结清。2015年11月13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购房定金5万元。2015年11月15日、12月1日、12月3日,被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出具三份《收条》,分别载明收到购房款20万元、15万元、8万元。2016年1月4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王某(乙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格80万元。同日,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佣金12000元。2016年1月7日,房管局对该房屋进行了过户登记。此后王某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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