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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被拆迁时拆迁范围内的房产还能不能出租?

143****6687 | 2013-01-15 14: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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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455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

    查看全文↓ 2013-01-15 1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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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

  • 需要视情况而定。建议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审查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仔细考虑,慎重购买。拓展资料: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购房者已经装修并且入住多年,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法院一般不做返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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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您盖的房子有产权证就能算做拆迁的范围 否则算违规建筑是不享受拆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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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说两点。房屋是父亲和母亲的共有财产。父亲单独签字无效。合同明显有失公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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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人去世,房屋产权登记按如下方法进行:  1、 按照产权人遗嘱进行产权确认;  2、无遗嘱的按照执行,伴侣50%,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剩余50%;  3、产权人伴侣也去世了,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委托一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4、协商不一致的,**好经过法院进行析产。  相关法条:  一、根据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有两种,有两种情况,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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