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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二手房的土地使用证怎样过户

137****3371 | 2014-02-22 13:50:22

已有9个回答

  • 145****1542

    土地过户没有房本这么复杂,不用缴税,只需材料齐全就可办理,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即可。
    1.新房本;
    2.旧土地证;
    3.合同;
    4.测绘;
    5.身份证;
    6.土地转移申请书。

    捷佳为您服务jj-service

    查看全文↓ 2014-02-25 13:02:30
  • 134****1600

    以前户主有个上面写的是他的名字如今说让我们拿他那个 然后在给他们钱是不是哄人呀我们要去地盘治理所解决的话须要若干的费用呀吗

    查看全文↓ 2014-02-25 12:48:19
  • 132****2984

    您好!土地证过户需要交纳工本费,如果是划拨地过户时候还需要交纳划拨费用。算法是:划拨地总面积乘以该地段划拨地单价。(划拨地面积在土地证上有体现,划拨单价要看您的房子属于几级地段)。**好还是联系员中介代办,本来这也是他们应该做到的手续。

    查看全文↓ 2014-02-24 11:07:32
  • 152****3090

    1、正常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是房价的10-15%;
    2、不需要他们到场的。

    查看全文↓ 2014-02-24 09:44:07
  • 157****5604

    应该可以一股脑儿交给房管机构一块儿代办的,多花不了几个钱,图省事!**好交给房管局的劳服公司机构代办,**方便又快捷,我就是找的他们。

    查看全文↓ 2014-02-23 21:44:05
  • 131****0328

    房产证和契税凭证以及原土地证,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只要证件齐全,就可以办理。如果不是房改房(公房出售),只需交手续费。房产交易要求二证齐全。

    查看全文↓ 2014-02-23 19:04:27
  • 155****1997

    从新交纳土地证的费用,这样直接下你的名字

    查看全文↓ 2014-02-23 16:50:19
  • 138****5659

    要收取费用的,费用如下:
    1 商品房上市交易未满5年的要交营业税,算法:产权面积X指导价X5.55%
    2 个人所得税=产权面积x指导价X1%
    3 交易手续费=产权面积X6元/平方(买卖双方一人一半)

    查看全文↓ 2014-02-23 13:52:41
  • 138****5564

    如果是您现在出售的话您需要承担的就是营业税5.65%以及交易手续费3元每平米,个人所得税1%,但是在成都市场一般都是买方支付所有税费,您只需要计算您的成本以及收益,报一个您的净售价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2-22 13:57:15

相关问题

  • 理论上说,二手房一般需要三证才可以交易,没有土地证是不可以交易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房子还是可以过户的。  非市内的二手房交易,需要三证都必须备齐方可交易,而市内的二手房房源,则只需有房产证和契证两证即可上市交易。  产权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没有土地证的房子面临三大风险:  虽然房产证握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这就不能排除开发商以该土地使用权“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  不办理土地证,有的单位可能会非法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购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不齐影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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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过户,是住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起过户。所以,过户完毕房产证,还需要过户土地使用权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全部3个回答>
  • 您好,关于土地证的问题,它是有必要办的。建议您找到第二手人让他提供当时他和第一手人交易时的合同,您也提供您和第二手人的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去办,应该可以办成的。但没有土地证您的房子还是可以正常更名的。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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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有问题了,而且不是一个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高为70年,它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房主需要再次缴纳土地使用费,否则国家将要无偿收回该土地.而我们在购买二手房屋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忽略这个问题,这个期限直接影响居住期限和购买价格.根据距离70年的期限的长短,我们可以计算房屋的价值.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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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土地使用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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