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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

142****9352 | 2014-03-06 19:39:05

已有9个回答

  • 135****4905

    事关几十万,楼主一定耐心看完

    单位、企业分给职工,让职工用很低的价格买的住房称为成本价房,也就是福利分房。这种房子属于产权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当第三方买了这种房子,只要在过户时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每个城市可能都不一样,北京是1560乘以房本面积乘以百分之一),就能成为和商品房一样的大产权房。
    但是这种房子中有四类比较特别。一是央产房,也就是中央直属机关及企业卖给职工的福利房。二是军产房,顾名思义就是军队分给军官住的房。三是校产,指的是大专院校分给教职员工的。四是院产,这个院值得则是医院。
    央产房过户前需要经过当地的央产房办公室审核,下发央产房上市证明后才能正常买卖(审核的内容不在此赘述,楼主如果想知道可以短信我)。校产和院产都是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根本不让职工自由出售,这种房子如果被单位卡住过不了户,就只能到公证处去做房屋买卖公证了。四种房子里**特殊的就是军产房,到现在为止,北京市的军产房产权所有人是军队,不存在交易的可能,大连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但是不会有太大的出入。所以建议楼主买房时一定要慎重。

    楼主说的70%产权我没理解什么意思,是说七成的产权属于个人、三成产权属于军队?还是70年?前面一个说法实在耸人听闻,不大可能,应该就是70年吧。其实所有居民住房都有70年居住权的限制,北京也是,但是政府应该不会把居民从房里赶出来吧,大连我不清楚,北京市是已经出了规定,凡到了70年的,住在房里的居民只要在交一次公共维修基金就能接着住了。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尤其是楼房的公共修缮及设备更新,金额是买房时购房款的百分之三。

    所以70年这个问题楼主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而需要注意的是产权,军产过户——听着实在不大靠谱。

    以上都是我自己凭着经验总结的原创文字,难免有疏漏,欢迎楼下的板砖。

    查看全文↓ 2014-03-08 20:17:05
  • 156****8258

    我不赞同一楼的说法。现在的很多车位都是可以作为商品房正常出售的,和商铺一样归为非住宅类商品房。一样是有房管局认可的车位产权。 而楼主的问题关键其实是两点:
    1、要先确定你购买车位的合法性。即是你要先弄清楚你自己的车位是否合法,所谓合法也就是看房管局是否认可你购买这套车位。**重要的是看你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房屋备案了没有。如果备了案,那么你的车位就被房管局所认可,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开发商之前并没有将整体车位在房管局进行划分,而只是单方面跟你签了一张协议或合同。那么你就比较不利了。
    2、第二点实际上就是你应该去做的事,拿着合同或协议去当地房管局商品房科进行咨询,让其帮你查一下车位的性质。弄清楚了之后,心里有底了,再说后续办理产权的事。 楼主,你要记住:不管你有没有备案,只要所签的合同或协议能反映出你购买车位的事实,那么你都得去房管局,让你给个说法,以及敦促其后续产权的办理。而房管局也有义务帮你解决这件事的。 祝你好运!

    查看全文↓ 2014-03-08 16:34:26
  • 142****7119

    这是不可能的,除非当事人同意才行,在法律上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谁的.这是有法律保障的,并不是谁想改都可以的``

    查看全文↓ 2014-03-08 14:28:15
  • 146****0628

    ?那个是婚后财产,办不办都一样的

    查看全文↓ 2014-03-08 09:42:42
  • 148****1872

    ?同下,如果是合法夫妻,无论是谁有多少资产,都是属于共有财产,双方一人一半。

    查看全文↓ 2014-03-07 17:19:38
  • 145****6728

    咨询相关部门

    查看全文↓ 2014-03-07 11:43:56
  • 142****7498

    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建议你速去办理查证手续。

    你需要带的就是身份证和房产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国土管理局办理。有些地区可以在网上查询,北京需要到房管局查询。但网上是没办法查房产证的真伪。

    各地不同,给你提供北京查询房产证的地点。
    建委(城建)位于京广中心北、东三环内100米。乘坐三环路上工交车在呼家楼站、白家庄站下车。 建委(房管)位于三里屯雅秀市场北侧,乘坐113、117、105、701、三里屯站下车。

    你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来鉴别房产证的真伪:
    1.封皮:材质为进口涂塑纸,封面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第一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用圆体字印制,第二行字“房屋所有权证”为黑体字印制,全部为金黄色。

    2.建房注册号:由建设部对每个能够发证的市、县级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并予以编号。

    3.团花:在封面里页上有红色和绿色两色细纹组成的五瓣叠加团花图案,线条流畅,纹理清晰。

    4.水印:“房屋所有权证”底纹暗印。

    5.发证机关盖章:法定的发证机关是各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证上所盖的发证机关印章均是机器套印,印迹清晰、干净,印色均匀。

    6.用纸:浅粉色印刷纸。

    7.花边:在首页,有上下左右均等宽对称的咖啡色花纹边框,花纹清晰、细腻。

    8.填发单位:在第二页右下角为填发单位(盖章)。

    9.编号:在封底“注意事项”右下角:有印刷流水编号,同一发证机关的权证号码是连续的。

    你看后,可能还是不能确定真伪,那就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


    另请参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文号】建住房[2006]244号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6-10-08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律层级】部门规章


    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十六条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第十七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查看全文↓ 2014-03-07 09:56:09
  • 152****4657

    不会的 那是他的地皮 产权只有他一个人所有 除非他另有办法

    查看全文↓ 2014-03-07 09:49:46
  • 134****2611

    到房管局申请加名。

    查看全文↓ 2014-03-06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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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必须让你阿姨出面 到公证处让他签一个放弃房屋所有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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