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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46****7690 | 2014-03-10 16:45:42

已有6个回答

  • 158****2442

    购买自住房是没有规定要在公积金缴纳所在地,但如果是异地购房,则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只好办理提取手续把公积金提取出来使用,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以问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还需要单位出具证明

    查看全文↓ 2014-03-13 16:24:10
  • 148****6190

    不可以。住房公积金提现或者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给你一份公积金使用相关规定: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有何用途?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2.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3.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怎么办?
    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经配偶、同户(住)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意,并经指定金融机构确定机构确认后,可以提取配偶、同户(住)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其他类型贷款相比有何特点?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以其在本市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政策,按照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比其他类型贷款的利率低很多。目前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3.60%,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4.77%;5年以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4.05%,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5.04%。低息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特点。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的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用于支付购买住房**款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有何限制?
    答: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按规定,处于失业阶段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什么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按揭贷款的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买商品房时,既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银行按揭贷款的,便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二者的组合方式即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0.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贷款银行有关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具体来说,
    ⑴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⑵ 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 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⑷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⑸ 有用于支付所购房产总价款20%以上**款的自筹资金(**款从贷款银行规定);
    ⑹ 自愿以所购房产作抵押;
    ⑺ 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⑻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组合贷款应当提交:
    ⑴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⑵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⑶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
    ⑷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其他批准文件;
    ⑸自愿以所购房产抵押的书面承诺;
    ⑹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产的评估报告;
    ⑺借款人用于支付购房**款的自筹资金证明;
    ⑻公积金部门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2.如何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答: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程序通常为:
    ⑴借款人需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⑵借款人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后,持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单》,向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⑶银行同意贷款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⑷合同签订后,根据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和其他必须的手续,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证、保险单正本交银行保管;
    ⑸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
    ⑹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期向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还款帐户归还贷款本息;
    ⑺结清贷款后,向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查看全文↓ 2014-03-12 10:26:32
  • 147****9258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4-03-11 16:40:35
  • 136****6787

    第九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五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销户。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销户。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查看全文↓ 2014-03-11 09:15:46
  • 143****9027

    有租房合同或者自己的房产证就能取出来。

    查看全文↓ 2014-03-10 20:19:09
  • 132****2049

    要看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公积金办理处问一下,一般这种情况,两年后你的公积金会进入封存状态,就可以取出,但需要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满5年后就不需要了.

    查看全文↓ 2014-03-10 17:15:14

相关问题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根据你提取公积金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 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后,原来账户内的余额可以提取。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例,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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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规定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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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流程是这样的:先付**,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发放以后。再携带个人购房合同、身份证、贷款合同等材料去申请公积金提取。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按月提取(即以后每月公积金都会打到公积金卡里。卡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的,一般都有)。 你提取出来的钱,想干什么都可以,还房贷当然更可以了。 以后每月还房贷的钱,自己存上就可以。然后公积金的钱,你想取就取,想还贷就还贷,怎么都可以。 总结:公积金个人账户和公积金贷款是两个账户,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会给你进行任何的自动转账处理。就像你自己倒腾两张银行卡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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