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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产权个人占比多少

134****5916 | 2014-03-20 21:28:10

已有9个回答

  • 145****1960

    上海经适房新规:个人产权份额不超七成

    查看全文↓ 2014-03-23 18:51:16
  • 133****5458

    上海市规定,个人产权不超过70%

    查看全文↓ 2014-03-23 10:39:33
  • 148****9569

    是的,不过卖的话,国家有六成产权的

    查看全文↓ 2014-03-22 21:46:20
  • 142****7123

    **近政府推出了经济适用房让没钱买房子的人可以有自己的一个家,但是大家讨论的更多的是它的产权问题,我想知道: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中规定那个,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但有业内人士说,产权性质模糊不清,产权有完全产权与不完全产权之分。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即个人购买的住宅拥有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三权合一;而安居房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行使处置权和受益权,属于不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中的新生事物,虽然国家政策规定了其产权归属,单没有具体规定户主应该拥有那种产权。
    产权的内容:
    1.经济适用房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经济适用房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经济适用房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经济适用房产权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查看全文↓ 2014-03-22 16:12:18
  • 156****1926

    先要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查看全文↓ 2014-03-22 15:30:50
  • 157****8402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欲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合同示范文本已经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售人取得的是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欲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版有这么一些特点:一个是合同的主体是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是经济适用房的买售人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第二点就是经济适用房买售人取得是有限产权,合同还约定了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从地段、质量普通方面市场价格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第三点合同还约定了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以家访的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房屋的情况,买售人发生房子转让、出租、争议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收回房屋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如决定不回购,买房者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回购价格由买房者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届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二手存量住房市场价格确定。
    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回购款。 买房者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获得部分转让房款,其余部分上缴所在区(县)财政部门。 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因特殊情形需要转让,可以要求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该房屋,但必须经审核同意。
    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本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在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丙方。
    丙方可以在收到乙方告知或者收到相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回购该房屋。

    查看全文↓ 2014-03-22 14:16:16
  • 151****3742

    有啊,和纯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只是房屋性质不同而已。

    查看全文↓ 2014-03-22 13:26:16
  • 141****8393

    一共有三种形式3:74:63.5:6.5

    查看全文↓ 2014-03-21 09:40:41
  • 142****7912

    上海经济适用房**一般为总价2成,52万*2=10.4万

    查看全文↓ 2014-03-20 21: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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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欲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合同示范文本已经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售人取得的是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欲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版有这么一些特点:一个是合同的主体是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是经济适用房的买售人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第二点就是经济适用房买售人取得是有限产权,合同还约定了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从地段、质量普通方面市场价格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第三点合同还约定了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以家访的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房屋的情况,买售人发生房子转让、出租、争议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收回房屋等方式来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如决定不回购,买房者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回购价格由买房者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届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二手存量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回购款。买房者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获得部分转让房款,其余部分上缴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因特殊情形需要转让,可以要求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该房屋,但必须经审核同意。买房者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本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在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丙方。丙方可以在收到乙方告知或者收到相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后,按照有关规定回购该房屋。

  • 经济适用房有大产权。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如下:1、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商品房的对象是自然人。2、建设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组织建设;商品房则完全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3、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4、享受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政府可以减免部分规费;商品房则全额缴纳。5、定价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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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都是全产权,所以只要是正规的经济适用房都应该还是有房产证的。并且,经济适用房是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的。在此上市交易后是按照普通商品房年限计算;也就是住宅土地使用为70年,超出年限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居住,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消息具体的指出这个问题。经济适用房产权是政府通过原先土地的减免税费以及对低收入家庭的财政补贴转变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政府和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来修建,就像是拥有股份一样的形式来拥有经济房,这也是对低收入家庭的一种特别优惠政策,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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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般是3成,有点地方促销说事1成,不过后面按揭的月供就高了,每一个地方的政策不1样,1般第1套是3成,第2套是6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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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是被拆迁房屋土地性质为“国土”的回迁房 属于保障房经适房满5年 补齐土地出让即可上市交易成为商品房经适房和正规商品房建造标准和整体小区环境等等有差距 因此其均价也是有差距的第二 经适房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不菲 第三 经适房申请标准严格 并且排队拿方时间较长如果光想着靠经适房发财 那太浪费感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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