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期限,但新物权法规定房屋使用年限到期后,物权人可继续申请延期使用(重新交纳土地出让金),如国家有正当理由拒绝物权人的延期使用申请,物权人可以要求得到国家赔偿,购置老房子的这回可放心了我国现行法律未对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作出了规定。不同类别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从土地出让当年开始计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也是70年期限,但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对于二者的冲突问题,因法律无明确规定,现在也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如果未进一步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所有权人将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也将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因此,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当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公民购买的房屋是不会被国家收回的。但问题的最终根本解决,还得依靠土地制度以及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制定。
请教高手们,小区的房子是否会有使用年限
136****5319 | 2014-03-22 15: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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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377
以后的事情谁也不知道,这也要看深圳市政府政策来决定的,因为深圳现在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城市,还没有出现过类似的问题!以后出现的纠纷理当也是政府政策来解决的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10:35 -
155****6842
70年期限,但新物权法规定房屋使用年限到期后,物权人可继续申请延期使用(重新交纳土地出让金),如国家有正当理由拒绝物权人的延期使用申请,物权人可以要求得到国家赔偿,购置老房子的这回可放心了
查看全文↓ 2014-03-24 09:15:20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作出了规定。
不同类别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从土地出让当年开始计算。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也是70年期限,但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对于二者的冲突问题,因法律无明确规定,现在也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如果未进一步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所有权人将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也将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因此,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当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公民购买的房屋是不会被国家收回的。但问题的**终根本解决,还得依靠土地制度以及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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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378
70年但是是按拿地时间算起一般到手上都要去掉几年了离谱的去掉10几年
查看全文↓ 2014-03-22 22:4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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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维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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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该看拆迁的房子产权是谁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安置房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拆迁安置所补偿的是原来被拆迁的房屋,应该以被拆迁房屋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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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没有使用年限的,但是如果是在房子的保修期内,那么是不可以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一般是归开发商负责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当中的规定来看开发商应该对所售房子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以只要在保修期内房屋的质量出现了问题,那么业主就可以去找开发商。但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当房屋的公共设备,或者是公共区域出现了问题时,就可以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来维修了。房屋维修基金使用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一般公共维修基金不可以挪作他用,只可以用于房屋共用部分或者是共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以及改造。假如说房子转让给别人,那么剩余的维修基金也应该一起转让给新的房屋产权人,不过无论到什么时候,买卖的双方都是没有办法个人去提取公共维修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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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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