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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

157****9412 | 2014-03-28 13:13:02

已有11个回答

  • 148****9810

    价钱都不一样啊,您找个会计吧,

    查看全文↓ 2014-03-31 09:46:15
  • 131****8065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摘录
    一、营业税
    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5、股权转移涉及的不动产过户不征营业税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3号)第五条: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企业销售或转让股权(产权)股权转移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股权(产权)转移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个人赠送不动产不征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九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
    依据:(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的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合作建房的征免税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4、因城市规划、国家征用引起的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的征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95)财法字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5、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浙地税发[2005]84号《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四、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规定
    依据:浙地税发[2001]40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契税政策
    依据:(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8、契税税率及减免权限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减按1.5%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非住宅按3%缴纳契税。
    单位购买房屋按3%缴纳契税。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缴纳契税。
    减免额10万元(含)以上,省财政厅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市(地)财政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5万元以下,县市财政局审批,报市(地)财政局备案。

    查看全文↓ 2014-03-30 21:54:24
  • 146****0902

    VIP卡不能转让,如要给对方使用,必须两个人去售楼处说明,并双方签字,一般还是能使用的。开发商主要是为了预防别人冒用你的VIP卡。

    查看全文↓ 2014-03-30 21:18:55
  • 138****4392

    不能,无论是哪种转让都会形成权利转移,而一旦转移就会产生费用

    查看全文↓ 2014-03-30 20:13:08
  • 143****8058

    走一次买卖交易流程,看你这套房子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满不满五年,如满五年是不是唯一,根据你房子情况,所办理手续,来定费用,费用,契税,营业税,个税,中介费,其它还有一些小钱,到所在区,交易中心办理手续。
    首选看看你房子什么住宅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房:
    1,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2,a,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330万/套
    B,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200万/套
    C,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套
    注意:两项条件(面积和总价)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是非普通住宅
    契税:普通住宅1,90平米以下总房价1%,
    2,90平米到140平米以下,总房价1.5%
    非普通住宅,总房价3%
    营业税:普通住宅,满五年免交,不满五年,交总房价5.65%
    非普通住宅,满五年交差额营业税5.65%,不满五年,交总房价5.65%
    个税:普通住宅,满五唯一免收
    非普通住宅,满五年唯一免收,满五年不唯一总房价2%
    看看你房子是什么情况,回答这些,对你有没有帮助

    查看全文↓ 2014-03-30 18:25:03
  • 145****5979

    出让就是你直接从国家手里买,现在的政策是只交出让金就全解决了;
    土地转让就是别人已经从国家手里买到地了,你又从这个人手里买这块地,除了地价款外还得交3%的契税

    查看全文↓ 2014-03-30 10:44:23
  • 141****2260

    可以无偿转让,但转让程序中的相关费用必须有人承担。

    查看全文↓ 2014-03-29 19:11:08
  • 151****8760

    如果方便,**好先去办一下房屋过户手续,因为我国的房屋产权实行的是权属登记制度,就是说房证写的房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你和朋友签的这份证明也是要他和他爱人都同意才行的。
    到房屋交易所去办理过户手续,把房本过到你名下,是**安全的,可能以买卖的形式还会比赠与的形式交的费用少一点(你大概打听一下费用看哪个低就用哪个),买卖要交的契税是评估价的2%左右,赠与大概是4%。
    总之一个原则,**安全的方法是把房本过到你名下,如果不方便的话,签这样的合同,**好让他们夫妻双方都签字同意。但以后还是要过户的,是吧。

    查看全文↓ 2014-03-29 11:35:06
  • 135****3561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买卖,一种是赠与!如果买卖方式,卖方,买方按正常交易交税!
    赠与只需公证费,只是您以后出售此房时税收就不同了:如果此房是您唯一住房,税收按正常交,如果不是唯一住房,就需交总房价的20%
    根据您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哪种方式!

    查看全文↓ 2014-03-29 09:18:08
  • 136****1525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买卖房屋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属于土地买卖

    查看全文↓ 2014-03-29 09:11:04
  • 145****4753

    所谓土地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并取得收益的一种行为.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商业用地的出让期限**长不得超过50年,居民用地的**长期限不得超过70年.
    所谓土地转让是指具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购买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必须搞清转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原来的购买者已经使用了40年.那么其剩余价值就只剩下10年的价值或者30年的价值.
    购买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国家规定,除了交付土地出让金外,还要交付契约税,印花税,补偿费,安置费,如果属于农业用地,还要交纳青苗补偿费.
    购买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其价格与补偿费有是由双方协商解决,除此之外,还要交纳交易税,契约税,印花税.

    查看全文↓ 2014-03-28 13:34:16

相关问题

  •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方式包括互易、继承、遗赠等。

    全部3个回答>
  • 首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局的抵押,已备案的解除备案,然后才可以转让!

    全部5个回答>
  • 活跃和发展本市房地产市场,必须以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为前提。对于房地产转让交易的收费标准,上海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般有几种方式:(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以房地产抵债;(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 房地产转让方式中交易手续费如下: 1、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按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0.08%;外销商品房、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0.5%。 2、存量房地产交易以及以房地产抵债的,由受让方(或债权人)支付房价的0.5%。 3、房地产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的0.5%缴纳。 房地产转让中,为了体现对国有企业改革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支持,凡经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或者因企业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不收交易手续费。另外,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房地产赠与的,不收交易手续费。 如发现转让当事人申报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交易手续费应当按照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计收。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专用收据。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外,不得再向房地产转让各方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 1,条件:可出售的商品房,2,程序:定金--买卖合同--交易中心产权过户--交房3,禁止转让:有经纪纠纷,被法院查封,产权不清晰,有限制交易(如有抵押需还清才能过户)等

    全部10个回答>
  •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1)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3)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5)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