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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卖掉的房产作为**款还能作为遗产分割吗?

155****3858 | 2014-04-05 20:16:15

已有8个回答

  • 156****3906

    但其中一个儿子去世,留有三个子女,这子女中,老大也在前今年去世,老家的房子一直由他们家的小儿子在住。这次拆迁,他说房子都要规他,如果不同意就不签字。我们家没有在老家了,爸爸也70多岁了,不可能回老家和他的侄子耗着。爸爸的侄子没有到外面打工,就在家耍着,老家的房子比较大,一直收房租和吃低保生活。我想不通,人个大男人,游手好闲,光想占便宜。想咨询:我爸如果回去分割遗产,他的侄子不同意,或躲着不出来怎么办?我们在外地,我爸年纪大了,没有那么多时间和他耗,老家的房契在侄子那。
    就因为房契在他们那,所以我爸的侄子认为房子也是他的。如果是要打官司,好像要耗个半年左右,我们都在外地,怎么耗的起呀?能有其他方法吗?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24:00
  • 137****5377

    问题是你与父母缺少一个就房子购买居住事宜的一个书面协议(内容如你介绍),你父母愿意出**款换来自己的居住权,儿子是无权干涉的,完善一下协议即可。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18:09
  • 151****1413

    首先,乙 儿子 父母四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因为其中谁年幼、年迈问题而改变继承权。
    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儿子,不进行分割。
    车祸赔偿金进行平均分割。
    存款如果是甲乙共同存款,则应除去乙自己的部分,剩下的进行分割。
    房产分割依据同样的道理。第一套房如果是甲婚前买的,直接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买的,则应除去乙自己的部分,剩下的进行分割。
    至于第二套房产,乙没有房子的全部所有权。她如果把房产卖掉,那么应当补偿其他继承人的损失(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因为乙卖掉房屋取得收益,所以她所支付的房贷无需他人承担。

    查看全文↓ 2014-04-06 22:06:38
  • 136****5405

    租赁的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吴卫义律师


    **近有一朋友向我咨询一案件,我觉得比较典型故写此文与大家分享。



    案例:

    张男与李女于1938年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上海,后生三子张一、张二、张三及一女张四,因工作等原因张一、张二、张四都去了国外并取得外国籍,只有张三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张三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张三的户口在该房产内,后父母于1989年相继去世,张三于1990年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现该公房的使用权可上市出让,张三已于2006年11月出卖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得款人民币70万元。张一得知后向张三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该公房出让款,张一认为该房产原承租人是父亲,当父亲去世后,该公房就应当作为遗产来处理由兄弟姐妹四个人共同分割,所以现出让该公房,则出让款应当作为其父母的遗产来分割。张三为此非常烦恼,张三经我一个朋友的介绍向我咨询按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该事宜。



    一、何为公房?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二、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转为私房的公房(俗称售后公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规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四、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是: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诉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再回至前述的案例,结合上述四点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张三出让公房使用权的得款人民币70万元系张三出让承租人为张三的公房使用权而得到的利益,并非张一所认为的是其父母的遗产,所以张一、张二、张四都无权要求分割该出让款。

    查看全文↓ 2014-04-06 20:45:05
  • 153****3715

    结婚时没有特别声明就是共同的

    查看全文↓ 2014-04-06 20:17:00
  • 156****4610

    按法定继承,一方拥有房产,其他继承人分割**房款即可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全文↓ 2014-04-06 19:30:59
  • 138****7829

    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因为宅基地本来就是农村集体所有,你们家庭内部协商分割是可以的。

    查看全文↓ 2014-04-06 10:01:53
  • 136****9044

    你说的是是事实的话那他们是没有资格来分遗产的

    查看全文↓ 2014-04-05 20:31:29

相关问题

  • 原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如下: (一)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交纳评估费为千分之四。 (各个地方的收费标准不一样) (二)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收取费用为房屋价值的2%。(也就是你自己提到的公证费,也是根据各个地方的收费标准) (三)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收取1.36元/M2(住宅),2.72元/M2(非住宅). (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产生一些产权的过户费用,根据各地方的标准) (五)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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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遗产的法律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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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仅是土地承包者,只能继承其承包期,征用之损失。如是土地使用权人,可享受征用后的一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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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产证可以有多个产权人,所以你们可以共有房产产权,到房管部门办理即可。这个有点麻烦,需要多个产权人共同前往办理,如果产权不均,还需相关鉴定。2.或者你们可以写份“产权继承协议”,协议内说明先将房产的产权归于某人名下,然后将其变卖,变卖所得按应得比例共同分割。协议需多个产权人亲手签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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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遗产的法律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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