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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

132****1042 | 2014-04-09 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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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4526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6-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

    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

    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

    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

    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

    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

    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款) 。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

    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

    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

    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

    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

    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

    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

    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

    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

    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

    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

    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

    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

    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

    《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

    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

    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

    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

    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

    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

    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

    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

    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

    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本办法为准。



    查看全文↓ 2014-04-12 15:55:29
  • 148****8716

    职工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申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办理方式 网上预约,柜台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1.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已转移至异地的,业务当场办结;
    2.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未转移至异地的,先予受理,待转移至异地后业务办结;
    3.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未转移至异地的,自受理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之日起职工停保时间达三个月的,业务办结;
    4.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原件;
    5.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备注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2.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前,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封存手续由单位办理;
    3.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且资金未结算前,可凭身份证和联名卡办理撤销申请。

    查看全文↓ 2014-04-11 19:08:24
  • 133****1887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 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以确定所需费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证明、个人贷款申请、单位担保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
    (四)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
    (五)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如何确定 1)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职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个人缴交比例+职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单位缴交比例(个人及单位缴交额元四舍五入)。 2)住房公积金如何结息? 资金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进行公积金结息,并打印结息单。 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领取《贷款申请表》->信贷科提供贷款相关材料->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手续->与信贷科签订借款合同并填写贷款转存小票->中心委托银行放款->借款人每月按时还款. 目前,公积金贷款不仅广泛应用于新房的购买,在二手房购买方面的使用也十分普遍。由于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4.41%,比现行的商贷利率5.51%低了近一个百分点,因此在大多数购房者脑海里已经形成普遍的概念:使用公积金贷款比使用商业贷款省钱。我爱我家金融理财部的专家向记者透露,公积金贷款的优势不仅仅只限于其利率优惠,还有贷款额度高、年限长、还款灵活方便等多种优势。
    一、 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
    (1) 同样贷款金额,同样还款年限,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比能节省数万元利息。以一套40万的房屋为例,贷款28万。若商业贷款年限为25年,则月均还款1721元,25年付款总额516300元,支付利息总额高达236300元。而同样是年限是25年的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1548元,25年总还款464400元,支付利息总额184400元,比起商业贷款而言,每月能少支付173元月供,25年共节省利息支出近51900元。
    (2) 同样贷款金额,同样还款数额,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比,不仅还款时间短,还款利息更少了许多。同样的,28万元贷款,若同样以1721元/月的金额还款,商业贷款还款300个月,历时25年,支付总额达516300元,支付利息236300元。而公积金贷款在还款到第251个月,即在第21年时,全部本金及利息就已经还清,支付总额430715元,支付利息仅150715元,比商业贷款节省利息支出85585元。
    二、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灵活方便。
    (1) 还款方式灵活: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极为灵活,借款人只需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数额,非常便于借款人的资金安排。
    (2) 提前还款方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3) 数额灵活,便于资金掌控。商业贷款提前还款,其数额必须

    查看全文↓ 2014-04-09 22:15:11

相关问题

  •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核心、管理部)或者核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公积金提取额度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2.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公积金提取限制1、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4、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较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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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原文摘自《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详情请直接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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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单纯提取的话只能是你交的那一部分,如果是用来购买房产的话,是你缴费余额的10倍

  •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具有限制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注: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一)条件:、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或公房出售审核日期距提取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二)资料: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需提供:2、《房屋所有权证》;3、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4、提取人身份证;5、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6、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经房地局评审事务所评审(一年以内),分类为:⑴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①《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花名登记表》;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⑵调购公有住房,需提供:①《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或单位)购买职工出售所购公房登记表》;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⑶标准价补交成本价,需提供:①《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花名登记表》;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一)条件: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2、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按月正常还款;3、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二)资料:1、《借款合同》;2、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需提供:《核定贷款通知书》;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或其它银行),需提供:《借款借据》;1、最近一月的还款凭证或已还款存折;2、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3、提取人身份证;4、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注: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一)条件: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2、《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或所购房交易审核日期距提取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二)资料: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①《房屋所有权证》;②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2、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经房地局备案,盖“太原市房地局交易所合同备案专用章”)②首期付款收据或不动产税务发票;③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④提取人身份证;⑤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出境定居、调离本市、外地上学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一)条件: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2、户口迁出本市距提取之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资料:1、出境定居,需提供:①户口迁出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受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2、调离本市,需提供:①调入单位出具的商调函;②调出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受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3、外地上学(考取研究生等),需提供:①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②所在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受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注:1、出国定居超过12个月的,出具代办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国内调动超过12个月的,通过银行办理汇票;去外地上学超过12个月的,本人办理;或出具代办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3、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

  • 公积金只能个人使用。你的房屋已经贷款,如果是商业贷款,则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是产权人,你现在无权再用公积金进行你的房屋贷款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