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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产产权的法律是什么法?

153****2172 | 2014-04-09 22:23:54

已有7个回答

  • 144****8765

    产权是08年以后的个人产权就可以自己处理,物权法是这样规定的

    查看全文↓ 2014-04-12 11:03:18
  • 153****4947

    1、“什么法可解释房产产权问题”
    以物权法为主,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为辅

    2、“商品房产证只有一个人名字,这个人是否可随意处理房子,是夫妻共有吗?”

    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应该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取得,应属于个人财产。
    查看《婚姻法》

    查看全文↓ 2014-04-11 09:19:18
  • 144****8057

    我只知道 新婚姻法 中有相关规定

    查看全文↓ 2014-04-10 12:34:31
  • 145****9149

    民法通则\物权法\民通意见\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查看全文↓ 2014-04-10 11:40:49
  • 132****3344

    一般来说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转移不动产所有权需要两部 一个有效合同 然后登记公示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5号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价格通知后15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结果15日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4-04-10 09:37:15
  • 148****0075

    您可以去看看《物权法》。

    查看全文↓ 2014-04-10 09:29:21
  • 137****7105

    (一) 主要法律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规、规章
    1、主要行政法规、规章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止)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20日发布施行)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通过,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
    (1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
    (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
    (15)《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01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施行)
    (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发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3月16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发布施行)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施行)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4-04-09 22:33:50

相关问题

  •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房地产管理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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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常发生许多矛盾和纠纷,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究其原因,大多数矛盾或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发展商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清楚,许多业主不明确自己拥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   物业管理中有着哪些法律关系   要想把物业管理工作搞好,首先应当理顺物业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只有理顺了关系,才能够知道臬直辖市各方面的关系。物业管理工作中几个主要方面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连的行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1、发展商早期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发展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发展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对于一处新的住宅区,包括公寓或别墅,发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时发展商也自己充当物业管理的角色。不论发展商是自己来管理物业或是委托其他管理公司来管理新建的物业,都是在为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对于新建物业来说,由于发生了产权交易行为,发展商的角色变了,位置也变了。发展商由原先对物业的拥有,变为部分对物业的拥有或完全不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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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地随房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担保法》第36条中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楼主可以详细在网上找一下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全部5个回答>
  • 1、目前的现状是:有钱买房的,你就是限制3套他也一样买,没钱买房的再有经济适用房他也买不起。房价的涨幅与地价的涨幅是有关联的,怎么政府很少说要控制地价呢?因为这可是财政收入,是官员的业绩阿。如何回归?2、拆迁,目前的拆迁规定已经不允许强制拆迁了,大概也因此才不断冒出“史上**牛拆迁户”,这本是就不是一种合理现象。而开发商在无法可依又不愿过多拿钱的情况下,势必会“请人帮忙”了。政府方面呢?一般来讲,只要别出人命,别闹得太大,稳定了和谐大环境的情况下,你能多要钱是你的本事,你能强拆我也尽量放行。3、项目策划的**终目的就是生产能销售的产品,所以关键是把握好客户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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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看房子产权是谁的,如果只是吴某的,那肯定不关吴某女儿的事,如果其女儿也是房屋的所有权者之一,那肯定当初签的协议都有问题了,不过,一般来说拆迁公司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其女儿是无理取闹,主要看房屋所有权者是谁,拆迁只对房屋所有权者进行赔偿安置,对使用者由被拆迁者进行安置,协商不成的进行房屋调换,但是这种一般都是指的租赁,我觉得张某的主张可能得不到认可的,再就是都2005年的事了,到现在诉讼时效都过了,还主张什么啊? 不过,可能还要看法院如何认定,张某与吴某的关系了,不过我觉得可能张某的用胜算不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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