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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使用权可以永久转让吗?

133****6113 | 2014-04-12 18:57:50

已有8个回答

  • 147****508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查看全文↓ 2014-04-15 18:50:34
  • 131****2431

    不可以的。受承包期的限制。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有期限的。

    查看全文↓ 2014-04-15 18:49:38
  • 144****5550

    土地耕种了,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查看全文↓ 2014-04-14 16:32:02
  • 152****4200

    在农村的那种宅基地的话就可以,只要给了钱那个宅基就永久性的是你的

    查看全文↓ 2014-04-14 12:47:12
  • 157****9591

    转让后不能修建,转让后还是只能作为耕地,修建必须经过国家机关规定的,集体所有地是生产队的,各家如果转让必须经过生产队的程序,不能私下买卖的

    查看全文↓ 2014-04-13 17:18:09
  • 156****3887

    在农村的那种宅基地的话就可以,只要给了钱那个宅基就永久性的是你的

    查看全文↓ 2014-04-13 13:58:30
  • 152****4713

    农民承包的土地可以流转,也就是说可以从农民手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

    查看全文↓ 2014-04-12 22:42:31
  • 141****8620

    不能随意买卖的

    查看全文↓ 2014-04-12 19:21:22

相关问题

  • 不可能,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不可能说是永久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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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转让或者流转,不能超过承包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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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选择差额计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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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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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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