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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买民房有房产证吗?

131****5987 | 2014-04-15 12:19:14

已有9个回答

  • 131****8233

    规定是不能买卖的,那个事农村集资自建的房,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但是你一定要买的话也没办法,你们私下签的协议时没什么法律效益的。

    查看全文↓ 2014-04-18 10:20:04
  • 132****9258

    可以,如果写上你们两个人的名字,除了房产证外你们还会有一本共有权证,证明此房是你们两所共有的!!

    查看全文↓ 2014-04-18 10:17:36
  • 137****2980

    只要产证上是两个人名字就好了额

    查看全文↓ 2014-04-18 09:27:57
  • 141****7552

    您应该到土地所在地的部门进行详细的办理手续,先从土地开始,然后才办理房屋建筑手续,完工后再办理产权证的手续,每个步骤都不能少的,具体的要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详细情况。

    查看全文↓ 2014-04-17 19:40:27
  • 134****8926

    有土地使用证吗目前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是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如果是村里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那,这种证明的法律效力有限,甚至无效。
    如果居然连房产所有权证都没有,有土地使用证明,但这不代表就是经国土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他的房子连小产权房都算不上。

    查看全文↓ 2014-04-17 12:06:08
  • 147****0198

    有房产证的就可以交易的

    查看全文↓ 2014-04-17 11:40:17
  • 157****5105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要有结婚证明单身的要开单身证明不是本市户口的还要交社保

    查看全文↓ 2014-04-15 19:41:20
  • 157****1121

    你好: 如果你不是本村村民,购买农民房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所以是有风险的。各地情况不一样,和当地商品房的差价也不尽一致。请到当地打听打听。

    查看全文↓ 2014-04-15 15:15:17
  • 146****2544

    当然可以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法律上就承认这房子就是你们两个共同所有的了

    查看全文↓ 2014-04-15 12:39:34

相关问题

  • 移民安置房不能直接把房产证登记在买家。安置房不允许买卖,不能过户,需要房主持有住房满5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手续费,办理原房主名义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然后才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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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建议不要买,没有保障,要是以后出点什么问题那楼主就有得纠结了,买房需要的资料身份证和户籍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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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都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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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从1987年7月,广州天河区第一个商品房居民小区出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应运而生。后来,有些地方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称之为《房地产权证》,现在,随着不动产登记的逐渐开展,**终将由《不动产权证书》取而代之。目前,《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并存,都是合法有效的房产权属证书。从1978年开始,国家和企业一方面增加住房投资,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开始探索改革住房制度。这年9月,中央召开的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传达了邓小平的一次重要谈话。主要思路就是: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位置。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住房改革要走商品化的路子,从而揭开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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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住房也是要领取房屋产权证的,能否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关键问题不是户口,而是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证。馨窝网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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