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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税如何征收,满足的什么样的条件怎么样进行征收?

145****7411 | 2014-04-22 19:31:56

已有4个回答

  • 143****4891

    现在武汉市还没有收房产税吧、
    目前只有个出租的收税是百分之4 基本住宅出租的才收 而且很多人都没有交 商业用得基本都收了

    查看全文↓ 2014-04-25 09:33:43
  • 145****1115

    【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0年6月1日,重庆房产税方案正待批复,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刘伟表示开征房产税只是重庆综合方案的一部分,而整个方案实际上包含了一系列组合拳,其真正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已上报国务院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方案修改中,房产税税率定为0.8%,其具体征收方式为,以契证上的购房金额为基数进行征收,可能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

    查看全文↓ 2014-04-24 09:09:22
  • 138****4170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4-04-23 09:45:25
  • 136****8808

    可以找一些有这方面的经纪人了解一下

    查看全文↓ 2014-04-22 19:55:54

相关问题

  • 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米,套内面积小于120平米,转让价低于19909.76/平米的房产.普通住宅的税费计算方式:买方:契税:首次购房者,所购房面积小于90平米以下,征全额×1%的契税首次购房者,原购房面积大于90平米小于144平米的征全额×1.5%的契税非首次购房者,不管面积多大都按全额×3%征收契税2.评估费:全额×千分之五3.律师费:600元4.交易费:建筑面积×3元/平米5.工本费:93元6. 印花税:5元7.代理费:成交价×2%卖方:个人所得税:A。满五年以家庭为单位广东省内唯一一套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B.未满五年和满五年不是唯一住房的征差额的20%征收(差额=成交价一原价)2.营业税:A。满五年的房产免征营业税(不管业主有多少套房满五年就免征)B.未满五年的房产按全额×5.6%征收3.交易费:建筑面积×3元/平米4.代理费:成交价×2%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4平米,套内面积大于等于120平米,转让价高于19909.76/平米的房产非普通住宅的税费计算方式:买方:契税:全额×3%2.评估费:全额×千分之五3.律师费:600元4.交易费:建筑面积×3元/平米5.工本费:93元6. 印花税:5元7.代理费:成交价×2%卖方:个人所得税:A.满五年且是以家庭为单位广东省内唯一一套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B.未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的按差额的20%征收(差额=成交价一原价)2.营业税:A.满五年的房产按差额×5.6%征收(差额=成交价一原价)B.未满五年的房产按全额×5.6%征收营业税3.交易费:建筑面积×3元/平米4.代理费:成交价×2%房改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的税费计算方式:买方:1.契税:首次购房者,所购房面积小于90平米以下,征全额×1%的契税首次购房者,原购房面积大于90平米小于144平米的征全额×1.5%的契税非首次购房者,不管面积多大都按全额×3%征收契税2.评估费:全额×千分之五3.律师费:600元4.交易费:建筑面积×3元/平米5.工本费:93元6. 印花税:5元7.代理费:成交价×2%卖方:目前珠海的房改房都是满了五年的,按法律规定只要是满了五年房改房都是免征个人所得费和营业税的.1. 交易费:建筑面积×3元/平米2 .代理费:成交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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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现在还没有开始征收,具体的条件也不是很清楚,据说是按人均面积算,每个省的条件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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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按照评估值征收;2. 有税收优惠或者免征额度;3. 属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政府;4. 税收征管模式要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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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首批试点城市   上海 本地户籍: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   外地户籍:新购   计税价格:交易价格70%,以后按评估价   税率: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   免税额:人均60平(含 )   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第一套卖出,退税   重庆 别墅:存量增量都收   高档(高于平均价两倍):增量收   三无(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不管是否高档,第二套开始收   税率:平均价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1.2%   计税价格:交易价格,以后按评估价   免税额:别墅180平,高档100平,按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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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0年6月1日,重庆房产税方案正待批复,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刘伟表示开征房产税只是重庆综合方案的一部分,而整个方案实际上包含了一系列组合拳,其真正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已上报国务院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方案修改中,房产税税率定为0.8%,其具体征收方式为,以契证上的购房金额为基数进行征收,可能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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