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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能不能出租

145****7861 | 2014-05-22 11:07:17

已有5个回答

  • 147****1191

    当然有效了,难道您不知道房子说的都是建筑面积吗?建筑面积当然都不套内的面积小了,这个大家都知道的,法律是不会支持您的!

    查看全文↓ 2014-05-24 09:09:28
  • 147****0227

    公摊面积属业主集体所有,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归业主,一般是划入维修基金。对此,你们可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追讨,无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向房地产局物业管理部门申诉,由其代为追讨。

    查看全文↓ 2014-05-24 09:06:43
  • 132****2684

    公摊面积,如果是楼梯、走廊是不可以出租的。如果是业主会所和其他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出租,但是这是园区全体业主共有,需要业主大会1/2以上同意才可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如果是园区公共面积(例如广场、道路),在不影响园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也可以出租(例如规划停车位等),也是园区全体业主共有,需要业主大会1/2以上同意才可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拯救心田回答,如有帮助请采纳,祝您幸福!

    查看全文↓ 2014-05-24 09:03:18
  • 138****8228

    可以找他们理论,公摊属于大家,不可出租。应该是物业搞的鬼,开发商卖完楼后一般不会管了,交给物业了。

    查看全文↓ 2014-05-23 18:09:39
  • 157****3988

    当然算公摊面积,有造价的,能不能出租不是关键,关键是你有能力租出去吗?

    查看全文↓ 2014-05-23 09:08:25

相关问题

  • 在现在的小区里,违章搭建,私占公共用地的事情时有发生,作为一个文明的公民,我们应该理性维权。 1,向物业反映投诉,要物业限期处理。并且留好证据证明。在违章前期处理比后期更好。2,物业不作为的话,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并且留好投诉回执。3,向地区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热线反映,要求处理。并可以通知媒体跟进。小区违建物业责任**大。现在许多地方的小区物业,要管好小区装修和违建是比较容易的。装修一般都要报建才能放行的,如果物业不开这个口子,哪儿可以装修,不报建材料都进不来,就谈不上违建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所以你对此是享有权利的。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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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根据你的情况,你所说的可能是回廊下面的空地面:2.0.7回廊定义: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算与不算,看这儿:3.0.24(即第三章第24条)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你说的情况看看这条: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 从规定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不严,如果在公摊面积里,与有直接利益相关者协商达成一致后,存在私人使用的情况。如与邻居商量好了,在楼道里堆放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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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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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审核经济适用房是否在居住,如果你只是买下来没有居住的话是不会给房产证,审核你确实在居住中那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了,审核内容包括如下规定: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3、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4、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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