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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年限有哪些相关规定 过期能不能自动续期

141****7176 | 2016-05-11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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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9015

    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每一个买房者都会关注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商品房会有70年的使用权,但事实上并不完全正确。而当70年的使用年限过期后,使用权又是如何续期的呢?本篇将为各位买房者提供详细资料,以供参考。 商品房使用权年限以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基础 由于我国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采取分离的原则,因此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而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会分为以下几种: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商品房使用权年限过期后可自动续期 一般来说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为70年,指的就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有70年的使用年限。而当70年的使用年限过期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要补交地税就可以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3:40

相关问题

  • 对于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过程当中开发商或中介公司要求买房人先交定金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做法导致的众多买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问题,引起众多已购房者的愤怒,也引发了准备购房者的担心与疑虑。那么对购房定金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购房定金什么情况下能退,用什么方式退?怎么样将不能退的定金退回? 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买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好多购房人认为,购房定金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子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对于购房者的这些想法及疑问,我可以明确地告诉购房者,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条件下定金不能退?这就要了解定金的法律规定。 定金的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定金案件诉讼的管辖问题 定金案件是否适用属地管辖?目前法院对此案件的管辖问题都案房地产案件的管辖来处理,即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笔者认为,此类定金案件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属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属于定金纠纷,因为双方的纠纷还不是房地产本身的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的原则。对此问题,笔者在此不再详细论述。 总之,购房定金问题法律规定的已相当明确,对购房人做了充分的保护,但还需要购房者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现在的家庭一般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纠结的是商品房使用年限,大家都知道我们住的商品房一般使用年限都是70年。因此,不少家庭会担忧买房了会不会相当于长期的租房,其实这是错误的。所谓的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如果70年商品房使用权到期之后,应该怎么办呢?参照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将自动续期,不需老百姓自己提出续期申请。以下为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两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针对该两种使用权的续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能自动续期,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期。

  • 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愿意纠结都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产权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 这事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 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愿意纠结都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使用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 这事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 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