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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房屋产权年限 有哪些相关规定

134****9799 | 2016-05-11 16: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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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2142

    房子都有产权年限,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大家知道如何计算产权年限吗?不是看看房产证就能解决了的。快看看这个,记住一点搞定一切。  怎么计算房屋产权年限 房屋产权年限起始日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一)查询开发商拿地时间 登陆中国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栏目,在下方输入相关查询内容。 注意:只要该楼盘已在对外销售,那么土地来源以及性质都需要在该资源部公示,因此就算暂时为取得土地证,也可及时了解该楼盘土地情况,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性质,一般均是以出让形式存在,而若出现划拨情况,就要注意该楼盘是否为小产权了。 (二)计算70年产权(新房)年限 因作为新房,所以就少了二手房这部分环节,因此若从上述1中查到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拿地时间为2008年,2009年开始动土建造,2012年正式对外销售,2013年购买该房子。那么该房屋截止到2013年的房屋产权年限为: 70年产权年限—【截止目前时间-开发商拿地时间(土地使用权证)】=70 -(2013-2008)=65年产权年限。 (三)计算70年产权(二手房)年限 若是所购房产为二手房,如2004年开发商拿地,囤地2年,2006年开始对外销售,而2013年你从上家手里买入该房,那么该房还剩的产权年限为: 70年产权年限—(2006年-2004年)—(2013年-2006年)=70-2-7=61年产权年限。 注意事项: 40年商业商品房的计算方法和70年产权年限的计算方法一样。 不同这里的产权指的是具备完全产权的房产,如普通住宅类商品房,商业商品房。而一些小产权,不完全产权的集资房等无法用该计算方法计算,也不能计算。另外:经济适用房用地属于划拨形式,无土地使用年限。 关于房屋产权到期怎么办以及如何计算房屋产权年限等问题,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可不必对此感到忧心。由于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以及城市规划的变动,一些房子,可能不到70年就面临拆迁等问题。换句话来说,如果到期了,我们缴纳一定的费用来延续使用年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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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2015年12月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的关键点就是要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也成了近来热议的事件,在人们殚精竭虑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未来时,却传出了关于房屋“70年产权”或将取消的热议事件,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70年产权指的是什么?70年到期后房子还是我们的吗? 一、70年产权 70年产权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 二、70年产权取消是真的吗? 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70年产权”或将取消是无稽之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原文是“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但有媒体却不小心将此表述为“撤销对房屋所有权的过时限制”。遂引发热议:“70年产权”是否将被取消?但随后该媒体就对此表述进行了更正,于是热议也就戛然而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原文的意思可能就是希望地方政府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合理利用“两只手”来调节房地产市场。 言归正传,房屋“70年产权”是流行于百姓之间的说法。严格意义上来讲,“70年产权”指的是城镇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而并非是你所购买的房屋只有70年产权。通俗意义上来讲,70年之后房屋还是你的,但是土地仍旧是共有的。所以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房屋“70年产权”或将取消成永久权的说法是无稽之谈。 三、70年之后房子还是我的吗? 开发商从政府手中申请地块使用权审批,70年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获得审批之日就开始计算,而户主的实际使用权年限很少有70年的,因为开发商需要一定的开发周期才能将商品房呈现出来,根据开发周期不同,所以选择开发周期较短的房子在一定程度上会多享有几年使用权。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那么70年之后房子到底应该归谁呢? 其实新中国成立以来,也并没有出现过70年产权到期的情况。 不过在2007年的《物权法》中,已经规定了房屋70年产权到期之后,自动续取。也就是说,国家不会赎回房屋,它自动划分到房主的名义下。 房子70年到期,其实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而土地使用权是房屋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高年限为70年。但是70年到期后,房子是不会收回的,土地使用证上产权到期之后,会自动续取。也就是说,国家不会赎回房屋,它是自动划分到房主的名义下。 1、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 2、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因为土地属于国家,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不同年限的使用权(住宅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50年,商业/旅游/娱乐类40年)。 产权满70年的三种处理方式 1.续取房产 2007年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也很有可能不需要补交费用。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 2.缴纳税费 业内人士预计:70年后或者未来十几年,国家会有法律出台来明确房子产权,大概率情况是房子还是你的,不过估计要缴税了,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来定。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3.国家收回享政策性补偿 根据《物权法》中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70年中房屋成为危房怎么办? 使用权不足70年的,到期可以交费或无偿续满70年;若70年中房屋成为危房,业主可以联合起来在原地重建,如果房屋还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就成危楼,原开发商还在,则需要承担责任。70年里需要重建的危房很多,考验业主彼此之间的合作能力。这也是开发商的机会,很有可能会有专门干重建的开发商出现。 房子没了我们还是业主吗? 一起来看一个极端案例:上海汤臣高尔夫园区物业状告其业主张某,要求其缴纳物业费,但事实上该地块上的别墅已经被除,成为空地。法院**终认为:不存在房屋实体不能成为免除业主交纳物业费义务的理由。业主资格的取得事实上不仅基于权利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基于权利人对房屋所对应的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房子没有了我们依然还是业主。

  • 房屋的产权年限计算: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不同的房子,产权年限不同。例如,开发商拿地时间是2000年,商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A于2005年购买了该开发商的房屋,则其剩余的年限为65年(2070年-2005年);公房的产权年限与以上三种房子不同,他的土地使用年限从第一笔土地收益金开始计算,由于土地使用性质不同,一般上市时要补交土地收益金。需要注意的是,公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从本楼栋第一套房上市之日算起的。例如,一个建成于1980年的公房小区,某栋楼在2000年第一次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那么这栋楼的土地使用年限就从2000年开始算起,到期时间是2070年。产权年限到期: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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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置换是指居民之间以自身原有产权房进行置换的一种业务。一般是在中介的撮合下进行,并可由中介代办置换手续。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则与分析 **近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政策进一步放开和明确,民营企业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收购,社会法人产业资本收购的扩张,管理层收购(MBO)浮出水面,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进入了操作阶段。对此产生了种种分析和质疑,如此纷纭的现象,值得探讨。 结构调整的存量与增量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主要是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和产权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是要根据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作用,确定其产业定位、产业分布、产业进退。具体明确退出哪些产业、退到什么程度、分几步退、如何退?保留哪些产保留到什么程度、如何发挥控制力、影响力?进入哪些产业、为什么要进入、如何进入、阶段性进入还是战略性进入、部分进入还是全部进入? 产权结构调整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具体途径,实现产权结构调整才能**终体现产业结构调整的调整意图。产权结构调整既可以通过存量产权的置换,也可以通过增量资本的扩张。但主要应通过存量产权的置换。 存量产权的置换是指资本总量不变,通过部分或全部产权的转让实现产权结构的调整,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增量资本的扩张是指通过资本总量的增加,改变原有的产权结构,实现产权结构的调整。过去20年招商引资,中外合资主要做的是增量资本的扩张。**近的招商引资已从增量资本的扩张部分转向存量产权的置换。这是将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结合的主要方式,是一举两得。广义的招商引资应包括外资资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产业资本和管理层资本。 存量产权置换的结果是国有资本的持股主体将转让产权所得的资金收回,或用于还债,或用于安置职工,或用于新的投入。增量资本扩张的结果是新增资金或资产注入投资的企业。两种方式可依需要并行使用。 产权置换的规则 产权置换的规则包括限制规则、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 限制规则是指允许部分退出的产业及国有企业,产权置换的底线是多少,即国有股权**低的持股比例是多少,余下的都是可以置换的。重要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产业政策已有限制规则。一般竞争性产业产权的置换的限制规则由持股主体视需要而定。 交易规则是指允许向谁转让。有些产业不允许向外资转让,有些产业不允许向自然人转让;转让的方式。如在证券市场公开竞价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少量股权转让、控股权转让;转让的程序。如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律师介入,股东决定转让,需明确是否需经过政府审批(为满足公平交易的要求),是否经过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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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在买房时都十分关心房子产权年限的问题,尤其是在买二手房的时候。因为,二手房一般是经过前任业主居住过一段时间的,具体剩余的产权年限有多久很重要。那么,应该如何查询二手房的剩余产权年限呢?一起来和小编看看吧。房屋产权年限有多久?目前,我国房屋产权年限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两部分。房屋所有权的年限为永久,只要房子还在,您就拥有其所有产权。通常我们所说的房屋产权年限就是指土地的使用期限。而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划分,住宅产权年限为70年,商业、办公项目产权年限为40或50年。如何计算二手房产权年限?关于房子产权年限的算法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是从购买房屋的日期算起,其实,房屋产权年限的计算应该从开发商拿地时间算起。准确的说,产权年限是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那天算起的。举个例子,开发商2015年拿地,2016年商品住宅建成,2017年小张买下房子并取得产权,2018年小张将房产卖给小李,小李获得该房产权。那么小李入手这套房子时,房屋产权年限还剩67年,房屋产权到期时间是2015+70=2085年。如何查询二手房的产权年限呢?1、购房者可查看卖房人原始购房合同如果是首次转让的二手房,购房人可以查看卖房人的原始购房合同,上面通常会记载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年,从何时起算。2、购房者可到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查询通常,开发商领取销售证时需要在网上公示,根据小区名称、预售证号、开发单位、项目地址这些信息之一,就可以在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查询您所购买的二手房产权年限。房屋产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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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问题一直是社会的一个不安因素,在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问题数不胜数,甚至一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法律上解决了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的一系列问题,而如何解读该条例呢? 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而《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三、征收过程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征收补偿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突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征收补偿条例》比较强调民众的参与,这个征收和补偿涉及到几个环节,一个就是作出征收决定,要不要征收。如果做了这个征收决定以后,就是怎么补偿,什么标准,这个补偿里面老百姓能不能参与。那么这好几个环节里面,实际上这次的条例都规定了老百姓的参与,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征收补偿条例》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人们**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征收补偿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或者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决定,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被征收人没有选择权。《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这样打破了以往一家的评估局面,并从根本上转变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现象,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六、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七、废除行政强制拆迁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了《拆迁条例》中政府直接进行强制拆迁的作法,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变化呈现出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鲜明特征,从中也可看到,立法者力图找准公义维护和私权捍卫契合点的努力,建立了司法对行政一定程度上的审查和制约权力的原则。《征收补偿条例》明确法院为实施强制搬迁的唯一主体,这是一大进步,因为政府既然是征收主体,就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缺少权力制衡。引入司法机构裁定强制拆迁,更好地体现了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和对法律的尊重,有利于强制搬迁依法、规范进行,由司法机关从公正、中立的立场,审查其正当性、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强制执行,显然更利于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增加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和谐因素。需要明确的是,《征收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只意味着政府无权自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强拆,但政府依然有作出征收决定及协商不成后作出强制性补偿决定的权力,老百姓不能将此混为一谈。另外,新条例实施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八、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从“拆迁”改为“征收”,透过这些词语的变化,可以看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强调阳光征收、公平补偿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它的实施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协调和平衡,折射出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法治理念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