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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133****9993 | 2016-07-12 1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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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7632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签名一方有可能会损害其配偶的利益,故在其配偶提出异议时,不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权利,签名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处分权利,因此,应认定合同为有效的。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的呢?对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究竟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看看以下解析。 按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因此,若房地产权证是记载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记载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考虑购房人具有依据房屋权属证明审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的义务。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反之,如果房屋仅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由登记的权利人签名。 考虑到购房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地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事实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将审查义务强加于购房人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由于该房是只是登记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甲乙在签订合同有恶意串通损害乙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后,其请求乙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是合理的。 当房价逐渐上升时,基于利益的驱使,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争取**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样的反悔理由,其中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不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较为常见。同时,如果在购房人采取按揭付款或者转按揭付款的情况下,按照广州市各商业银行目前的操作,若出卖人已婚,还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到商业银行处当面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为避免日后的麻烦,购房人**好还是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在合同中签名或者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出具同意出售房屋的函。同时,尽量缩短从签约到房屋过户的时间。

    查看全文↓ 2016-07-12 10:33:29

相关问题

  •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房产,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要明确这处房产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那购房合同上是否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已经注册的合法夫妻,两方的所有财产,都是属于共同持有的,所以在变卖房产时,合同的签定也要双方签字才有效,所以完全有权力要求撤消合同. 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行使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未能在一年的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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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印是本人,就是对本人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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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不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合同都是有效的。不要担心因为少了共有人的签名合同会无效。 另外,合同的效力与过户行为的效力是分开来看的。 具体房屋过户行为是否有效,要看买方对于房子权属的知晓情况如何。 二手房交易虽好,但也风险重重,入行需谨慎呐!建议大家签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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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效,必须夫妻双方的抵押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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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房产证不需要夫妻同时到场就可以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而另外一方不在本地或者出于其他情况不在现场的。办理的一方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结婚证、维修基金收据、购房合同即可办理房产证。如果是新买的房子,那么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还需要开发商到场,如果开发商不能亲自到场,就需要开发商向代理人写一份委托书,在确认委托书和所有资料以后,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也就是说购房人和开发商可以互相委托办理房产证,只要一方拿着另一方的委托书到场就可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夫妻婚后买房,如果双方有约定,那么房产归属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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