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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交易后算商品房吗

141****2331 | 2018-06-15 10:12:36

已有3个回答

  • 138****8510

     房改房经过过户交易之后就是商品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得上市:
      1、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3、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4、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5、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6、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7、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8、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9、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10、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装修费用的。

    查看全文↓ 2018-06-15 10:14:48
  • 148****9650

    房改房交易后还是房改房。

    房改房个人买断后,产权属个人,与商品房享受的权力一样。房改房与商品房只是在交易过户时,过户税费有些不一样。如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等。

    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查看全文↓ 2018-06-15 10:14:30
  • 145****1851

    “房改房”与“商品房”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大家都知道,
    “房改房”
    (即“房改售房”
    )与“商品房”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性质上来说,它们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我们绝不能简单地把二者混为一谈、混淆是非。那种把“房改房”当
    成“商品房”来对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一、所谓“房改房”
    (又叫已购公房)
    :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职工以家
    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
    “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
    优惠折扣。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
    “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
    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
    ,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因此,
    “房改房”有以下几个独有的显著特点:
    1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也就是国家对职工的
    一种“工资性实物”补偿。它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
    决定,
    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的,

    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房。
    2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购买“房
    改房”的对象,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
    3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是有所控制的。政府等部门有文件明文规定了人均可购房的建
    筑面积的“控制指标”
    ,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是在“标准
    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工龄、职务或职称、家庭人口等多方面的优惠折扣。

    5.
    “房改房”在进入市场买卖时,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职工住用若
    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同时,大部分“房改房”在出售时,原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

    二、所谓“商品房”: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
    开发公司
    (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
    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
    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在出售时,开发商均是按“市场价”面向社会广大公民公开销售的。它包括新建商品
    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的价格是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
    内容组成的。

    另外,“商品房”是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



    所以,“商品房”的显著特点是:

    1.
    “商品房”的房屋来源,是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建成的房屋,它纯粹是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商品”,其销售价格是由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决定的。同时,它也可以的。

    2.
    “商品房”的土地来源,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3.
    “商品房”的出售对象是公开面向社会广大公民。

    4.
    “商品房”是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购买者可根据自己的购
    买力,随心而定房屋的位置、楼层、结构和面积大小等内容。

    查看全文↓ 2018-06-15 10:13:53

相关问题

  • “房改房”(即“房改售房”)与“商品房”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性质上来说,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我们绝不能简单地把二者混为一谈、混淆是非。那种把“房改房”当成“商品房”来对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一、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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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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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房交易后还是房改房,所谓的房改房就是之前的公有住房变成了个人住房,需要个人缴纳完相应的费用之后,由个人买断产权才能归属于自己所有,在买断之后的房子能够和商品房享受同样的权利,但本质上来说,房屋的性质不会发生变化。房改房也被一些人称之为已购公房,是之前已经享受过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目前这种住房在市面上已经比较少见。无论是房改房还是商品房,在交易的过程当中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只不过房改房的过户税费有一些不同,除了契税营业税之外,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此同时,大家在购买房产房的时候,还需要征得原来单位的同意,原来单位也有优先权购买房屋,只有当个人买断之后,房改房才能够再次上市交易,而且大多数房改房的面积并不是特别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购房。

  • 房改房经过过户交易之后就是商品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得上市:  1、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3、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4、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5、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6、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7、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8、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9、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10、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装修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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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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