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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国家有什么规定

132****3819 | 2018-06-22 12:38:00

已有5个回答

  • 146****0933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颁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地方法规等。
    房产买卖法规是指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合同法》、《物权法》、预售条例以及各地的关于商品房的预售政策等。

    查看全文↓ 2018-06-22 12:50:32
  • 157****3588

    国家是明令禁止不能上市交易的房产:
    1.改底档的房屋
    2.房屋已被查封
    3.违章建筑
    4.不能上市交易的校产房、军产房;
    5.产权不清晰的房屋;
    6.不能办理过户的房屋;
    7.产权证下发时间超过6个月时间的房屋;

    查看全文↓ 2018-06-22 12:47:07
  • 152****1709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查看全文↓ 2018-06-22 12:44:11
  • 156****6043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

    查看全文↓ 2018-06-22 12:43:19
  • 144****2286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6-22 1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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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必须的,不可能开发商把好的位置建房自己卖,回迁房就建的很偏,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就必须一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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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产权的,看备注一栏,有满几年可以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没有的就是可以交易的。使用权房,代管产、宗教产。规定不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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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规定,下列情况中的房屋买卖将受到限制;一是违法或违章建筑;二是房屋使用权不能买卖,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未明确时,也不能买卖;三是未经合法程序批准销售的房屋;四是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限制流通的房屋;五是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禁止买卖。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成府发(1998)96号 1、职工个人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住房;以及职工个人在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又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一套以上(含一套)的住房。 2、**教学区、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住房。 3、上市交易后,会造成职工家庭居住困难的住房(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于或低于8平方米为衡量标准)。 4、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即已部分或完全住改非的住房。 5、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如已作抵押的住房和产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住房以及司法部门暂封的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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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要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先审查拟购房屋是否满足上述(二)的条件,否则,极易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对于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尤其是购买人,**好请律师把关买卖过程,在买卖合同中设定特别条款,如“在出售房屋符合政府规定的过户条件时,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未符合过户条件时,买受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可以先行占有、使用房屋。”等条款。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尤其是购买方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