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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公房能卖吗

151****1477 | 2018-07-02 20:16:10

已有3个回答

  • 135****1399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没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形象的例子就是买卖物品时的支付宝。
    如果二手房交易的房屋尚有未还清的贷款,而卖家享用买家的**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在过户房产给买家。买家担心卖家把这笔钱用作他用,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双方就可以使用资金监控。资金监管是把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只能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这样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和安全。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
    1、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全款:
    ①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②买方在店铺(资金监管核心提供)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③店铺、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④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2、二手房款资金监管——**款(贷款):
    ①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②XX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③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款金额;
    ④买方在店铺使用POS机刷卡支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⑤店铺、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⑥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款;
    ⑦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二手房不做资金监管的风险:
    1、如果交易双方不做资金监管,坚持自行交付房款,或将面临的风险有:卖方无法取得全部房款;买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无法追回已支付的房款等。
    2、在不做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当买方全款购房要求提前过户且尾款延迟支付时,卖方存在极高的风险。比如:如果买方只有极少的自由资金,又想通过购得房屋抵押贷款获得资金,从而实现滚动购买多套房屋,此举极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卖方无法收回尾款,同时房屋产权已过户而失去房屋所有权。
    3、在不做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如果卖方的房子仍有抵押,想用买方的资金(**款)解除抵押,存在的风险有:第一种可能是卖方将买方的资金挪作它用,导致房子不能如约解除抵押,导致无法顺利过户;第二钟可能是卖方的房子实际存在多笔抵押,买方支付的资金仅能解决其中部分抵押款,导致房子解除抵押被延迟,对于买方来说轻则延迟交易,重则钱房两空。

    查看全文↓ 2018-07-02 20:17:58
  • 148****2111

    1、在房子没有买下来的前提下是不能分的,这时的产权是国家的,个人怎么能分国家的财产呢?
    2、在你买下产权前,**好召集户口本上所有成年人协商,并就各自的份额拟定一份协议。虽然不涉及到遗产,但在中国人的思维中,这多少也算祖上遗留下来的...

    查看全文↓ 2018-07-02 20:17:39
  • 155****6573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第七条 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提前退休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 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折扣和增减率计算。?
    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
    1、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多层和高层住宅的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10%,高层住宅为12%。?
    3、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
    4、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九条 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1、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2、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3、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x购房工龄(年)〕xx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x购房工龄(年)〕xx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其中:购房工龄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竣工年限枣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第十一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低限价:ⅰ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3元;ⅱ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8元;ⅳ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ⅴ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3元;ⅵ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计算。家庭成员中有下列对象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面积控制标准75平方米枣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建筑面积控制标准85平方米枣科级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书的技术工人。?
    3、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0平方米枣县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20平方米枣副局级干部。?
    5、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40平方米枣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建筑面积控制标准50平方米枣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7、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以上是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第十四条 1995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对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1995年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不再享受优惠折扣,超过部分的实际售价以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再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凡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享受1995年的优惠折扣政策,其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第十五条 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928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092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255元。?
    1995年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444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3173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904元。?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职工,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具体办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办理。?
    第十七条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申请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十八条 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缴营业税,售房所得不计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
    第十九条 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程序?
    (一)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出售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确认。对1994年度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2、出售公有住房应编报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规模。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审核,备案。?
    3、单位将1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给职工之前,应办妥申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
    4、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
    5、出售人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2、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3、购房人提供有关购房手续的证明,选择付款方式后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1000元,按规定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
    4、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付款凭证、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手续。?

    查看全文↓ 2018-07-02 20:17:29

相关问题

  • 公房,又叫使用权房、居住权房,使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下的产物。过去,居民的住房都是国家或者单位以实物形式分配给个人居住的,个人按照很低的租金标准箱产权单位交纳房租,租住该房屋,个人只能居住或者调换、继承,产权仍然属于单位或者房管单位,但是单位也不得随意收回该房屋。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  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  严格来说,公房还是不能买卖的,但是事实上公房也在出售,以换房或者房屋对调的形式操作。公房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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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卖,但是需要一次性付款的,而且这种老房子难得卖出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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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第二、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房改房。例如可以参考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0〕178号)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是具有确权证明和经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才可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须在办理权属证明之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审批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房改部门,由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门批准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产权单位和职工正式签订公房买卖合同,并持批准文件到房屋所在地辖区内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购买价格和住房属性不同,职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公房,支付了与商品房同等的价格,土地性质也是出让方式,所以在向职工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商品房产权性质办理产权,发给商品房产权证。第三、尽管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性质上的特殊,但是一旦进入买卖领域,那么国家也是一个私法主体,公有房屋的买卖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虽然我国规定以产权证书登记为产权转移的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房改房屋开始卖到办理房产证之间,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未办理产权证前,购房职工往往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向售房单位交付购房价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购房职工)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付款),双方就应该相互配合,将合同认真、全面地履行完毕,直到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不能认为产权登记,就可以撤销合同,职工也就没有权益保障。二、出售公有住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已购公房是否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 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权纠纷的;(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此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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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当然不能接受。单位之前提供的公租房应该属于单位福利房的一种,换句话说,有这种福利的单位可以提供,无条件的单位完全可以不提供,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货币补偿给受拆迁的公租房职工肯定是单位自定的补偿标准,作为单位福利来看,没办法强制要求。但目前单位异地安置的房子从安全角度讲绝对不能住。抛开该还迁房安全问题,是可以住的,因为即便没有规划手续(只要单位建成了)只是单位拿不到该房的房产证,这和住房的职工没关系,仍是单位的一种福利房。但单位要求大家购买超过原公租房面积的房屋就不合理了,因为职工买到手的房子跟农村的‘小产权’房一样,没保障。基于以上几点,职工不应该接受。可以联名向上级工会组织或该单位的上级隶属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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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产房有房证,叫公产承租证,公产有的可以进行私人交易,当然也可以过户了,需要到房产所在的房管所去办理,有的公产房就不能够办理更名过户,只能是本单位员工交易。如果公产房能买断的话**好去买断,买断之后的公产房就变成私产房了,可以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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