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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37****9763 | 2018-07-04 22:18:06

已有5个回答

  • 156****8350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查看全文↓ 2018-07-04 22:18:45
  • 156****6244

    您好!开发商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
    1、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 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已将申请预售房屋相关电子信息录入西安市房地产综合网络数据库;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2006年开始,凡是在西安市购买期房都需要进行网签备案,但是只有五证齐全的项目才能进行网签备案,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在项目五证不全的情况下,开发商与您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查看全文↓ 2018-07-04 22:18:37
  • 145****7597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查看全文↓ 2018-07-04 22:18:31
  • 159****1686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管部门提醒购房者:买房细看“预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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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8-07-04 22:18:24
  • 133****6195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查看全文↓ 2018-07-04 22:18:16

相关问题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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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所售商品房手续齐全,关键看其是否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一个项目只要有了此证,就说明其他手续均已齐备。买房人在售楼处看到的一般是《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这里面名堂挺多,一定要仔细审看。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内主要标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容。  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  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施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  销售范围是**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预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有时候用户发现买的楼座用的是邻居的《许可证》,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而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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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楼盘没有预售证,不能合法上市出售,不能办理网签备案,也不能办理房产证,对于购房者来说,购房风险很大,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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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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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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