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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我的商品房土地证过户应该怎么做

139****2002 | 2018-07-07 23:35:01

已有3个回答

  • 143****8421

    土地登记申请需要提交下面这些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面积表》、《宗地图》这些各两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别墅项目的还需药提交《北京市地籍调查表》(原件)

    8、如果买方是港、澳、台湾同胞或者是外籍人士,证件中无中文姓名的必须有关于中文姓名的公证书(原件);有授权委托的还要有对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境外公证的需要经过当地大使馆认证(原件);台湾公证的需提交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原件);香港公证的需提交香港转递的公证书(原件);

    9、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

    10、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原件);

    11、房产证为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不能共同来办理土地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登记的、涉外的参照第8条、10条办理(原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查看全文↓ 2018-07-07 23:40:47
  • 146****4844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过户,需要先办理房产证过户,再办理土地证过户。 需要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 有房产证登记人本人和配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住房三证。 买家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现在取消单身证明,户口本就可以)。 双方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依照流程咨询办理房产证过户。 有了买家名义房产证,和缴纳过户契税得到的完税证明,再双方一起凭以上证件,到本地土地局对外完事窗口,咨询办理注销原房主名义土地证,办理买家名义新土地证。

    查看全文↓ 2018-07-07 23:40:38
  • 131****0028

    一、房屋买卖双方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先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卖房人的夫妻双方都要到场签字。 过户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二、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后,房屋买卖双方拿过户后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一同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买卖协议到当地土地局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就行了。 费用如下: 登记费和工本费;70.00元。 土地变更费:按土地使用面积0.5元/平方米缴纳。

    查看全文↓ 2018-07-07 23:40:30

相关问题

  • 办理买卖或赠与方式过户,需要你爹妈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该住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和你一起去房管和公证处办理。

    全部3个回答>
  • 一、房子没有土地证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二、产权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没有土地证的房子面临三大风险:1、虽然房产证握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这就不能排除开发商以该土地使用权“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2、不办理土地证,有的单位可能会非法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购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3、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不齐影响上市交易。四、土地证作用就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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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首先看房小区的地理位置1、交通是否方便,包括小区到主干道是否交通便利;到市区道路是否畅通;2、周边环境是否适合居住,主要断定条件为判定周边是否有重大污染源;3、周边2公里之内是否有公共服务单位(医院、**尤其是幼儿园及**的质量情况、满足日常生活的购物场所)。二、小区内部布置情况1、楼群面积是否适中;2、楼间距是否科学合理(1.5-1.0倍);3、楼层高度及小区平时光线强度;4、小区内楼群外墙色调是否让人舒适、**好以暖色调为主;5、容积率越低宜居性越强。三、小区内环境规划是否合理主要包括交通、绿化、造景、硬化、亮化、停车位等配套设施、以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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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我所知,可以。你可以使用所购房产作抵押,这就属于按揭贷款;也可以其他的房屋作抵押贷款,但前提是作抵押的房屋必须能够设置抵押权,也就是说,需要得到贷款银行同意抵押的房屋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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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漏或错误追加当事人(1)应当追加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必须适格,且不能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可能因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错误。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基于查清案件事实,应当通知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如因买受人未能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作为出售人的开发商将买受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退还房屋的案件中,如果该房屋已按揭给银行,抵押权人银行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法院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2)不必追加的情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此外,对于因房屋质量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当追加施工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因房屋质量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开发商经常申请施工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推脱自身责任。对于是否应当准许开发商的申请,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必须追加,因为正是由于施工方的建筑施工存在问题才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必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及开发商与施工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述,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开发商与施工方是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一并审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施工方在建筑施工完成后一般不容易寻找到,从而给案件的及时审理带来影响,在不是必须追加为当事人的情况下,不应当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必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合同效力认定不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合同有效,则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合同有效与否,当事人承担责任不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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