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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房两卖如何判决?

158****8675 | 2018-07-12 10:39:32

已有4个回答

  • 141****8890

    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查看全文↓ 2018-07-12 10:40:28
  • 146****3932

     所谓“一房二卖”,就是指房屋所有人先后将自己所有的房子出卖给两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并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在两个买房人中,出卖人只能向其中一个人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手续,而另一个买房人则不能依法取得房子,甚至出现房款不能收回,导致钱房两空的悲剧。
      房屋买卖取得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方可,不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先后及是否实际居住而改变。一般而言,房屋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分为两个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和转移登记阶段。房屋买卖需要完成以上两个阶段才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可以采用预告登记制度,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双重买卖问题。

    查看全文↓ 2018-07-12 10:40:15
  • 158****6525

    关键是那一方的合同有效!如果开发商与第一方签署了购房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他再与第二方签署就是无效拉!你可以将开发商和第二方人一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消第二份购房合同,认定第一份有效并可以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如果是第二方的想起诉这样只能告开发商咯。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并退回购房定金!

    查看全文↓ 2018-07-12 10:40:05
  • 148****1056

    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而且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查看全文↓ 2018-07-12 10:39:53

相关问题

  •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应该及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期房的,也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后去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办理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就不能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您就可以安心等待收房了。

    全部5个回答>
  • 如果可以证明符合我国刑法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理。判几年的问题要视涉及的数额和情节而定。一般一房二卖的情况都很难符合诈骗罪,买受人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全部3个回答>
  • 遇上大麻烦了,本来小产权房就违法,再遇上纠纷,这个官司更难处理,这就要看房主是否有意欺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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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为普遍。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购房者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是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开发商对前一个购房者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前一个购房者不能强制履行购房合同。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多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实务中,开发商往往在房地产**时,见利背信而与出价高的购房者成交,对该房屋的涨价部分,属于前一个购房者的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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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是可以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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