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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拆迁款如何分割

143****0496 | 2018-07-14 13:39:47

已有4个回答

  • 145****7435

    生活中我们有听说过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但是却很所听说过有公产房。公产房是不能交易上市的,要想实现交易,必须实行公产房置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并将于7月1日正式执行。

    《通知》规定,今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直管公房转租政策方面,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值得注意的是,7月31日前公房出售一次性付清房款将优惠10%,8月1日起将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策,仍按照本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此外,自2015年起,按照优惠逐年减少、出售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将逐步提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公产房购买产权的相关规定

    签订买卖协议后,售房单位给购房人开具《购买公有住房缴款书》,并由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缴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凭购房人的《购房缴款凭证》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两份)、《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什么是直管公产住房?公产房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天津共约1700余万平方米,近38万户。

    简单地说,公产房是国家的房子,出租给老百姓,老百姓只有使用权,每月需要交纳租金,这个价格非常便宜。房子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国家的房管站负责来帮助维修。

    公产房通常位于天津市内六区,具有地段优越、配套齐全、户型面积小、总价相对低的特点,在天津的二手房市场交易中占比达10%-15%。并且公产房很多都在学区片,拥有众多学区房购房客户,特别是和平区学区公产房交易占比高达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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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8-07-14 13:45:59
  • 133****7373

    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查看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当前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为公平的保障婚姻中双方的合法利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当夫妻离婚因为财产而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判决离婚财产,而有时候对于房产的分割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公产房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小编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新婚姻法关于公产房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公有产权房,俗称“公产房”,即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归老百姓个人,而是归有关的单位或组织,比如房管所等等。由于“公产房”的产权不属于个人,当然在离婚的时候就不存在所谓的产权的分割问题了,而应当是房屋的使用或承租问题了。当然,如果是已购公房,可以对产权进行分割,但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不同的情况下购买的公房,离婚时分割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在离婚诉讼中,可参照**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公产房如何分割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1)婚后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虽以一方名义购买公房,其所购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2)婚后一方贷款购买公房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贷款双方其所购房屋共同偿还借款,该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3)婚前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在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公房,其所购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论是否取得房产证都不进行房产分割。
    (4)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公房在婚前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其所购房屋为婚前购房一方所有,但该房共同还款部分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为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就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5)“部分产权”公房的分割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使用权。待取得房产证之后,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公产房是有关单位所有的房产,不存在所谓的产权分割问题,但是也存在某些情况公产房为个人所购买,对此,新婚姻法关于公产房的分割按情况制定了相关处理规定,不同情况购买的公产房,离婚时分割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根据自己所遇到的情况判断房产如何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7-14 13:45:30
  • 142****6792

    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相关问题上,涉及的财产分割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而这财产中有时就包含了他们所承租的公房,那么有部分产权的公房是如何分割的呢?

    海南三和元律师所的刘云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二、离婚怎么处理公房使用权
    1、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3、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4、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5、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刘云律师:刘云律师,毕业于山东省重点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海南省五星级律师事务所,多次被评为海南省优秀律师及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刘云律师一直秉承“立德笃行、慎司明辩”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

    查看全文↓ 2018-07-14 13:41:38
  • 143****5601

    公产房政策《通知》规定,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公产房政策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和规范天津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7月1日正式执行。
      
      据了解,《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并对公房出售优惠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
      
      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
      
      公产房政策《通知》规定,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调整直管公房转租政策
      
      公产房政策《通知》还规定,2014年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2014年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折扣政策
      
      公产房政策《通知》明确,2014年7月31日前公房出售一次性付清房款将优惠10%,8月1日起将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

    查看全文↓ 2018-07-14 13:41:11

相关问题

  • 1、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身份证;如果是单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档案资料;如果卖方有代理人,看他有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证。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权人,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卖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卖房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书面文件。 3、如通过房屋中介购房,购房者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必要时可查阅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两证”,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资质证书。 4、仔细核对卖方身份证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原则上是一个字也不能错。 5、如购买公房,须了解所购公房是成本价还是标准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出让时须按成本价补足费用。由于公房原单位对公房一般都保留优先购买权,因此,应要求卖房人提供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另外,军队、医院、**的公房,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出售。 6、如果所购房屋是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还须卖房人提供政府部门对其上市交易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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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拆迁补偿政策均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拆迁补偿的,一般按照平方米单价计算;拆迁房补偿: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是按照平方米计算,周转补偿费是每月按人头来计算。补偿是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除非被拆迁人一方过世,子女才可以等额继承。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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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拆迁,承租人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90%,产权单位为10%。如果有产权,拆迁补偿款当然都归产权人所有。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承租公房就是向国家或企业缴纳房屋租金,而将该房屋归本家庭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人口众多,承租证上只能写一人,通常写户主。若单从现象上看,承租人是谁,该房就归谁,他有权处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所述,公产房分配是出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给家庭,主要解决家庭居住问题,使得人有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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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拆迁安置的对象是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首先,看动迁组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有关规定,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由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其次,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与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共有。如果你和儿女在他处没有住房,而且你儿女已经成年的话,那么拆迁补偿款你和儿女都有份。   在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从实践看,如果拆迁补偿款在分割之后,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无法在市场上购得房屋,除非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分割的,法院一般不判决分割拆迁补偿款。   承租人的继承人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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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产房拆迁补偿的依据无论从拆迁协议、还是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看,公产房拆迁的标的物是公产房屋的面积,而非承租人。因为动迁补偿款是按面积计算的。国家制定拆迁补偿的政策是针对家族的,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对象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人,补偿的权利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公产房屋的拆迁补偿一、公产房屋的性质及权属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则,它是以家族为单位,以承租人为代表而分配给家庭的。家庭成员均有承租权,因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户主,而是源于国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是以承租人为记号的所有权归他的房产。在此情况下,公产房又分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权归国家,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第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自管房即国有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或集资或自建而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那么,公产房的附随权利能否由公民自由处分呢?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承租公房就是向国家或企业缴纳房屋租金,而将该房屋归本家庭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人口众多,承租证上只能写一人,通常写户主。若单从现象上看,承租人是谁,该房就归谁,他有权处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所述,公产房分配是出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给家庭,主要解决家庭居住问题,使得人有其所。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