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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动迁房子如何买卖

151****7598 | 2018-07-15 23:49:58

已有3个回答

  • 143****5566

    先签订协议,可公证,等房产证办下来再办理手续。如需帮助可联系。

    查看全文↓ 2018-07-15 23:56:13
  • 155****8754

    1,是不是属本人拆迁,他有没有从别人手里买过安置权,2,被拆的时候,房子是这个人的产权还是使用权。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会衍生出很多细节的问题影响你的交易。但是你提到开发商,那我想应该是属异地安置,开发商拆了他的房子过后,另择一处商品房,以比较低的价格卖给他的。
    ,核心问题:交易安全。产权纠纷一旦上了法庭,我就解释不了了,这方面的法律,我并不了解,所以如果你们私底下签的协议、合同这些,我就不知道到底安不安全了,这方面建议你找法律。
    但是,如果你们的交易是发生在产权备案的基础上,那就是100%的安全了,也就是说,不管你用什么形式交易,只要权属登记认可并且予以备案,那就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你先咨询一下房交所,这类产权他们是怎么处理的,如果不能直接交易,那就只有出了证再买卖,那就和普通的二手房一样了,你要注意的就是和买房谈好税收的问题。

    查看全文↓ 2018-07-15 23:55:37
  • 147****1967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就意味着没有产权,而现如今对这类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也越来越普遍了,这类的房子是可以买卖的,但是就不能享受到产权。

    查看全文↓ 2018-07-15 23:50:31

相关问题

  • 目前绝大多数的配套安置房有过户时间的限制,一般是产证办出后5年内不得过户,通常在产证的附记里体现。然而这样的房屋在房地产市场上仍有很大的销售行情,由于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值的30%(当然视房屋的具体位置、离过户限制的时间长短等而有所差别),仍然得到不少人的青睐。(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必须满足上述五个条件之一,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至于上海市目前关于配套房限期内禁止转让的地方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限期内的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但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效力并不因此遭到否认。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很多人可能吃了颗定心丸。但我们此处,就要着重地谈一谈购买此类房屋的风险了。简单地说,购买此类动迁房的风险的性质和种类,和购买普通二手房并无二致。同样存在卖方违约、不配合过户的情形,也存在因卖方有其他债务,房屋被查封或抵押而不能过户的情形。但是不同的是这个风险等待期特别长,所谓“风险等待期”就是在这个期限,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确定的。一般的二手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过户到交房,前后一般也就是2-3个月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有可能发生一些不确定的风险,但由于时间较短,发生风险的机率较小。而动迁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后过户,前后可能就是5年的时间,5年那么长,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就很大了。也许1-2个月内人的想法不会发生什么改变,但经过了5年,如果房价涨得非常厉害,心态再好的人可能内心都会有些微妙的变化,所以才碰到了房东中途就要加价甚至毁约的情况。我并不建议客户购买此类房屋,毕竟风险太不确定,但如果向客户告知过风险后,客户经过自己的权衡,仍然执意要购买的,那么也只能**大程度地为客户来降低风险。1、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很重要,只要诚信,合同就能比较顺利地履行下去,因此有必要在签署买卖合同,决定购买前对房东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做一个必要的了解。有可能的话,调查其资信情况,评估风险大小,防止卖方资信太差、外债过多,因为那种产权人的房屋经常因债权人申请而遭到查封。2、既然我们明确了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重要的就是在合同里明确权利与义务,并对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标准定得尽量高一些,并无坏处。因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并没有绝对的所谓“20%”或多少的标准,而是与实际损失想比较而言。如果将来5年后,损失小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依据法律可根据实际损失适当调低违约金;如果损失高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依据法律可根据实际损失适当调高违约金。显然对于守约方来讲,选择前者相对更有利一些。当然制定合同中有很多细节,委托律师拟定可以达到更全面的保护。3、因为目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能在交易中心备案,无法防止一房两卖,除了让卖方实际交房作为保障外,一般会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个手续能起到比较好的作用。但并不是万无一失的。比如卖方完全可以补办产证,再设立其他抵押(抵押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同时由于交易中心认可的是借款抵押协议,而借款实际并不存在,此抵押协议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4、目前除了将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书原件直接交买方保管,并由买方占有房屋以外,如有可能的话,还可以要求卖方将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委托给买方指定的第三人行使,这个第三人必须是买方绝对信任的,保证将来符合交易过户条件时,即使卖方不出面配合,仍然可以由委托人凭公证书直接将房产过户给买方,避免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当然这种委托书目前上海多家公证处已不予办理,但这并不代表此类合同不合法。有客户至外地办出了有同样效力的公证委托书。但此类委托书也有被卖方私自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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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通常分为市场安置商品房,即通过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楼房进行安置,此种房屋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还有即政府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房屋用于安置,此种房屋需要到当地政府咨询是否在该安置房转让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都暂时不属于被安置户的产权,属于期权的范畴,房产产权的确认以产权登记为准,因此与被安置户的关于拆迁房的交易不予认可,存在房屋交付及房产证办结时市场价变化大而卖方反悔的风险,导致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即使对方能够如约办理过户,也存在因房产未过5年而增加税费的风险,所以不鼓励购买。如果真因为价格合适执意购买,需要对购买协议明确对方办理过户及相关费用承担的责任,并明确对方违约的赔偿责任。并以第一时间入住及办理完成过户的产权证作为交付全款的条件。方可**大程度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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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拆迁房是可以正常购买的。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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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是不是属本人拆迁,他有没有从别人手里买过安置权,2,被拆的时候,房子是这个人的产权还是使用权。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会衍生出很多细节的问题影响你的交易。但是你提到开发商,那我想应该是属异地安置,开发商拆了他的房子过后,另择一处商品房,以比较低的价格卖给他的。,核心问题:交易安全。产权纠纷一旦上了法庭,我就解释不了了,这方面的法律,我并不了解,所以如果你们私底下签的协议、合同这些,我就不知道到底安不安全了,这方面建议你找法律。但是,如果你们的交易是发生在产权备案的基础上,那就是100%的安全了,也就是说,不管你用什么形式交易,只要权属登记认可并且予以备案,那就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你先咨询一下房交所,这类产权他们是怎么处理的,如果不能直接交易,那就只有出了证再买卖,那就和普通的二手房一样了,你要注意的就是和买房谈好税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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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拆迁不合理,被拆迁人的具体解决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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