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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郊区宅基地买卖可行吗?

148****1956 | 2018-07-23 10:35:11

已有3个回答

  • 147****8550

    不可以买卖的。 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4. 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查看全文↓ 2018-07-23 10:37:54
  • 157****1910

    城镇宅基地和其他宅基地并无异,尽管冠以了“城镇”的头衔,但到底还是宅基地。
    1.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
    根据《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商业、教育建设,但是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但农村宅基地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2.宅基地无上市交易资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虽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农村住宅是没有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农村住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如果购买农村住宅,签署的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3.可以卖给本集体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
    根据《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
    但并不是说宅基地就可以上市交易,而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将农村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
    同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查看全文↓ 2018-07-23 10:37:43
  • 138****3492

    城镇宅基地不可以买卖。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查看全文↓ 2018-07-23 10:35:43

相关问题

  •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二、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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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风水来说:建地缺西南角(坤位),其名曰“继母宅”。其意义是家中作为母亲的女性容易遭受到各种灾害、疾病的侵害,尤其容易罹患肠胃病。名师云:此宅西南缺坤地,此宅老翁定重娶。财帛虽有六畜盛,儿奉继母心不舒。建地缺西北角(乾位),其名曰“伤寿宅”。全家人,尤其是一家之长的父亲的健康都会受到伤害。名师云:宅缺西北为少乾,家长伤寿在此门。虽是畜盛财帛旺,堂上难免哭皇天。建地缺东南角(巽位),虽为吉宅,但在生儿育女方面极不顺利。名师云:辰巳不足却为良,居之富贵大吉昌。福禄不求而自至,子孙不旺有余粮。建地缺东北角(艮位),其名曰“伤丁宅”。家里的青壮男人,尤其是家里的小儿子容易受到伤害。同时家里人应该注意肠胃病。名师云:宅缺东北少少男,居之乏嗣不周全。纵有黄金百万富,膝下无子亦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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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二、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2、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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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政府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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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买卖的,因为宅基地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的集体性质土地。只能是使用权,由于其性质因素,使用权的转让只可以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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