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婚姻房产 >详情

我们结婚12年了,房子是父母买的目前没过户怎么分?

131****3171 | 2018-07-25 03:06:53

已有3个回答

  • 136****8380

    可以,手续麻烦点,但是可以取出的。去劳动保障局办理手续。祝你两幸福哈,以后可以天天腻歪了。请采纳一下啊,谢谢

    查看全文↓ 2018-07-25 03:07:27
  • 156****0587

    唉,没办法,你分不到房子的财产,你只能分你和你丈夫共同财产的一半,既然房子是他父母的,你就无法分了。
    没有,因为户主的名字不是你的,也不是你丈夫的.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能拿到一半,你丈夫要是是个大方的人,看在孩子的份上,会多给你点
    哎,同情你,什么性格不合,我看是找借口吧,多要点赔偿金
    没有,算你倒霉了
    房子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你分不到
    赔偿金还是可以要的
    不要说是你公婆的房产,就是你老公的婚前财物你也是无权分享的.
    分不到,**多也就是如果当时有一起付按揭的话,只有按揭这部份。多争取自己该得的东西!
    分不到,房子是你的公婆的,不是你的丈夫的共同财产,你根本没有心要去分房子,只用拿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一半说可以了,知足者常乐嘛!
    没有

    查看全文↓ 2018-07-25 03:07:21
  • 157****4765

    如果是按照新婚姻法来讲的话,在婚前的男方财产就是属于男方的,你没有房子也不能对于他的这个抱有太大的希望,不管是在他名下还是他父母,如果是你们婚前建的就没有份的,

    查看全文↓ 2018-07-25 03:07:16

相关问题

  • 房子是父母的,现在过户给女儿了,如果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了住房是父母赠与女儿个人财产,那么女儿离婚后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归女儿一人所有。  如果没有任何约定,这个住房在婚后过户给女儿,属于女儿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离婚时女婿有权利主张得到一半权益。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全部3个回答>
  • 当然算你的呗

    全部3个回答>
  • 一、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二、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全部3个回答>
  •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  对于还没有取得产权的住房,可以等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之后,再分割分配。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分割财产的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全部3个回答>
  •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房屋产权登记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1、房屋产权登记于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显然,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婚前付款买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房方给予补偿,同时,尚欠的房贷也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2、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尚欠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