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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国内落实二手房交易所得税20%的细则是什么?

134****0649 | 2018-08-01 16:28:42

已有5个回答

  • 151****6308

    根据国家规定,出售房屋时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缴纳的税率按差额的20%缴纳或全额的1%缴纳,差额20%就是现成交价(评估价)减去原房屋原值后的20%;
      现成交价(评估价)很明白,原房屋原值参看下面:
      1、自建的房屋

      需要提供原土地申请使用、建房申请等行政费税发票、建筑公司的建筑发票、建筑材料发票和装修等发票的累计总和;
      2、购买的商品房
      原开发公司售房发票、契税单、装修等发票的累计总和;
      3、购买的二手房
      原来房主交易时的营业税认定缴纳发票、个税认定缴纳发票、契税单、装修等发票的累计总和。

    查看全文↓ 2018-08-01 16:29:38
  • 132****5900

    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按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2013年3月30日,北京、上海、重庆三省市公布了“国五条”地方实施细则。
    北京版:对3月31日以后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为支持和保护自住改善型需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继续实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查看全文↓ 2018-08-01 16:29:29
  • 146****2435

    上海这边还没有实施,但是已经颁布下来,迟早的事情,20%是指个人所得税按现在交易中心评估价和房东买进价差价的20%征收

    查看全文↓ 2018-08-01 16:29:20
  • 155****6732

    规定是2005年提出的;只是没有落实。
    现在要求落实。
    具体的执行时间没有出来,暂时换没有实行。
    估计5月1日后会强制实行。

    查看全文↓ 2018-08-01 16:29:11
  • 152****7632

    如果你的房子是你唯一住宅的话,已经满五年了,还是免征个税的,北京细则是针对3月31日以后完成网上签约的北京二手房交易,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有效抑制投机投资购房。
    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为支持和保护自住、改善型需求,对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继续实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旧政策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查看全文↓ 2018-08-01 16:29:01

相关问题

  • 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的征收办法,一直都在执行,只是执行的时候有两种方式。从原个人所得税法到2011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都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价与房屋原值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屋并不能核实房屋原值,例如此前并非购买商品房所得的福利分房,无法准确计算出差额,即通过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此无法按照20%来征收。对待这类房屋,国家政策为统一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也就是说,目前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两种标准,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按照出售前后差额20%征收;未能提供房源原值的,统一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只有二手房交易满五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才能免征个税。因为按照1%的总价征收的税额,往往远低于按照差额的20%征收,因此,很多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也被当成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从而按照低于真实交易价格的总价的1%征收,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要求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也就是说,这一通知将堵死将能够核实原值的房屋,按照不能核实原值的房屋来征个税的路子,从而增加卖房者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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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由卖方支付。其中二手房卖方需要缴纳的费用: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3、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4、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解困房: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6、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同时二手房买方需要缴纳的费用:1、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2、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3、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4、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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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算第二套房,需要交纳百分之一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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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买卖二手房早已开始征收个税了。合同约定由谁负担无所谓,但是**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都是卖方的名字。很不合理吧,呵呵,你负担的是缴税的钱,而卖方拿的钱去履行缴税义务!个税一般核定的1%-3%,大部分都是1%.

  • “这种话缺乏经济学常识。”知名经济学家华生12日在参加微博“两会代表对话微博代表”并对话全国政协委员贾康时,做出如上表述。12日,华生在微访谈时直言,交易所得税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是可以全部转嫁给买家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肯定会伤害购房者的利益。”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访谈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现在卖方市场特征明显,即使不签阴阳合同,也会搞出一种不利买方的私下“补充合同”。  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周天勇12日也在其微博上指出,住建部官员说卖房不得将差价20%的个人所得税转移给买房者,实属常识性错误。虽然名义上如住建部可规定卖方不得将房屋交易所得税转移给购买者,但卖方可以通过提价方式将税收转嫁给买方。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蔡继明则认为,对二手房销售差价征收20%个人所得税存在较大空子,如签订低价虚假合同等,此外,为了自住改善型购房者也容易被“错杀”。  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刘佐更是在微博上发声,应反对这种违背经济学和税收常识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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