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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有产权吗,要怎样过户?求告知

138****4862 | 2018-08-20 09:40:42

已有4个回答

  • 156****3729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对地下室问题进行约定,有的地下室是没有房产证的,所以没法过户,地下室属于房子的附属设施,你只有使用权,建议看一下原有的协议上是哪盖章的,一般情况下是托管的物业的,直接去物业办理更名就行了。

    查看全文↓ 2018-08-20 09:41:48
  • 153****8106

    地下室有产权的不多,很多都没有产权
    这个主要取决于开发商当时是否支付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
    有缴纳一般都是有产权

    查看全文↓ 2018-08-20 09:41:22
  • 145****7213

    有的地下室在房本上面呢,过户的时候直接过给买房了。地下室没有单独的产权,一般跟随房子。过户直接去房管局,买卖双方带着各自的手续直接去房管局,就能过户了

    查看全文↓ 2018-08-20 09:41:13
  • 148****2555

    这得看地下室以前有没有产权证,如果有的话和商品房交易过户是一样的程序,如果没有的话,那就过不了了。

    查看全文↓ 2018-08-20 09:41:04

相关问题

  • 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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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样的地下室可办理产权根据相关规定,可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层高要求在2.2米以上,包括相应的有永远性顶盖的出入口。同时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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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室是否有产权主要还是在于开发商是否将地下室已经规划在了公摊面积当中,一般情况之下建筑层高小于2.2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开发商也没有权利进行出售或者是转让。而且地下室如果是用做人防工程使用,虽然是有独立的使用空间,但开发商只有使用权,并不能够办理所有产权证,大多只能够用于赠送或者是出租。按照传统的观点,地下室未分摊的部分产权属于原建设单位已经分摊的部分,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领取所有产权证的房地产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所以在购买房屋时,如果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或者是通过赠送的方式转让给业主,在没有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时,购房者取得的仍是债权上的权益,很难获得真正的物权。

  • 有的地下室有,有的没有。看当时开发商怎么办的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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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一、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三、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附赠给业主,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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