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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扰一下,房子满70年后怎么办?

145****7789 | 2018-09-24 00:36:28

已有4个回答

  • 139****0150

    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

    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查看全文↓ 2018-09-24 00:37:19
  • 153****2596

    1、 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但这一做法的**大障碍是:届时小区业主们作为分散的个体,很可能无法在怎样缴纳和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方面达成共识。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大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
    2、房随地走,国家补偿
    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利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具体的解决之道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但这一设想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问题是:房屋拆迁诸多矛盾浮出水面、《物权法》确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城市的发展也肯定不能继续采取简单的“国家补偿—个人拆迁”的形式。
    3、政策持续调整,法规适时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和现实个案还比较鲜见。无论是购房者还是整个房地产业,都没有意识到产权期限潜在的危机。目前左右房地产价格的主导因素还是市场为主,不过,国家政策的持续调整和法规适时完善,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对房屋产权及其价值的理解,购房者也将更加理性。

    查看全文↓ 2018-09-24 00:37:11
  • 138****9541

    现在这个问题是没有可操作的答案的,一般认为有1、自动续期;2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续期;3、很多房子70年后已经成为危房,不能住了。

    查看全文↓ 2018-09-24 00:37:02
  • 134****0766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平等受保护权。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怎么理解?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查看全文↓ 2018-09-24 00:36:49

相关问题

  • 如果房子期满,房子仍然是你的,只需缴纳土地税。财产权是指使用房屋占有的土地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使用和交易补偿用地。使用房屋的权利是计算日期的70年。只要购房者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子就是私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那里,个人就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应当予以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续期,应当续期,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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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过。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50年和70年,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40年、国家补偿”的情况,补交土地出让金。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为此、旅游。有些人悲观地认为,有20年、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将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在同一栋楼内,但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只要房子不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有业内分析。另外,但对于地上房产,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到期房地产,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比较常见的是40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没有期限限制,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商业。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能否缴得起,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还有一种情况是,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的: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按照该《规定》我国的房屋制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国内续期先例已出 真相是……政府对于产权到期商住楼的处理也为住宅项目提供了借鉴。二,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房屋产权是个人的,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工业,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完成了续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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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70年指的是是房屋所有权不是居住权。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继续使用,如果不能办理手续,房子按拆迁处理,会给产权人合理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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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的所有权是永远属于您的,但是房屋所占有的土地是国家的。在您购买房屋的时候,房屋的开发商通过法律途径取得了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从开发商拿到土地进行开发的时候,这70年的国土使用期限已经开始在计算时间了。当70年的国土使用期限到期后,有两种情况:1、若是政府不想收回这块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收回这块土地,那么您只需按照当时的土地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重新获得土地的一段使用时间即可,这个费用不会太贵,因为平摊到您房屋上的国土面积一般只有10来平米(具体面积请翻看您的国土证)2、若是政府想收回您房屋所占有的这块土地,那么赔偿这块土地上您的房屋就行了。一般会异地为您重建的,所以您完全不用担心这个70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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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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