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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134****2297 | 2018-10-29 17:33:12

已有3个回答

  • 154****1289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
    二、做出征收决定
    (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查看全文↓ 2018-10-29 17:33:58
  • 131****269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房屋征收目的、主体、实施单位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
      二、做出征收决定
      (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补偿协议签约期)。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补偿阶段
      (一)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⑵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五)公告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搬迁阶段
      (一)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五、后续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法律责任
      (一)采取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文↓ 2018-10-29 17:33:49
  • 144****2376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是以下程序:
    一、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所需要做的工作
    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前需要做一系列的工作,法律对这一系列的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内容:
    (一) 项目是否因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二)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是否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 政府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后,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否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是否公布;
    (四) 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是否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是否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五) 政府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 政府是否建立了专款账户,存储征收补偿费;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征收项目都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情况。遇到拆迁时,被拆迁人往往对能否告嬴政府存在质疑,往往觉得民不与官斗。事实上,很多政府在进行拆迁时,项目的前置性文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遇到政府违法的情况,被拆迁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一般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复议机关和法院会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组织调解,双方基于复议或诉讼可以获得一个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中如果可以达成和解,一般被拆迁人就会选择撤复议或诉讼。如果**后被确认违法的情况,对于拆迁补偿的谈判也是非常有利的。所以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时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对拆迁的程序进行调查,对违法情况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决定公告
    在做完一系列准备工作后,政府会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政府的征收决定公告往往存在很多违法情况,比如,征收决定的内容违法,征收决定公告的程序违法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市场价也是不合法的。
    征收决定公告的合法性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实体合法,即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本案中补偿方案的内容。一部分是程序合法,即拆迁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实践中拆迁方往往对拆迁项目不进行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如贴在角落看不见的位置)防止被拆迁人看到,以便使被拆迁人错过征收决定公告中载明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
    所以,被拆迁人在看到征收决定公告时,要及时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如果拆迁方没有进行公告就进行后续的程序也是违法的。被拆迁人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审查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对违法情况提起诉讼。对征收决定公告提起复议或诉讼,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只有重视自身的权益,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才能使得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房屋评估
    政府进行公告程序后,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财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环节:
    (一) 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被征收人进行选择;
    (二) 评估机构的评估流程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四)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五)是否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会有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的情况,比如评估机构的选择没有让被征收人参与,评估的流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评估结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公示,使被征收人丧失了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权利。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是对被拆迁人房屋认定价值的关键,评估程序的合法是保障评估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政府为了降低被拆迁人的补偿,会在评估环节做文章,伤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四、征收补偿决定
    在征收方对征收项目进行评估后,会与被征收人沟通补偿事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征收流程。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往往存在一些违法的情况。比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中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内容及程序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案违法等。
    五、强制拆迁
    在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者诉讼,也不搬迁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政府进行强拆也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进行强拆并不都是合法的。
    在拆迁进行到后期,被拆迁人在与政府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时候,往往会面临被强拆的风险。有些被拆迁人在被强拆后往往非常无助,认为房屋被拆后就无法与政府继续博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事实上,强拆也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另外,在实践中,往往政府会以拆除违章建筑的方式来进行拆迁,以减少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很多被拆迁人因为历史原因等,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有或多或少的欠缺,政府往往以此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查看全文↓ 2018-10-29 17: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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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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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 自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颁布执行至今这条例一直没有修订,仍然属于**新在执行沿用的政策法规。住建部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细则》仍然是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路线指导原则。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征收按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具有一定的科学性,通过实践这一评估原则得到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支持和认可。至于补偿有哪些规定请阅国务院590号令及各地政府制定的本期房屋征收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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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征收只能是以发展公共利益,提升公共福祉为目的,绝对禁止以商业用途为目的的征收 二、征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政府以征收的执行人身份出现,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对被征收人损失予以公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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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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