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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啊?

152****1695 | 2018-10-30 17:19:31

已有4个回答

  • 141****8012

    你要拿到你老公有外遇的证据,在去法院起诉,判你老公是过错方,这样你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财产!

    查看全文↓ 2018-10-30 17:20:09
  • 153****526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
    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3、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4、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查看全文↓ 2018-10-30 17:19:57
  • 137****3071

    一、房子婚后改到你的名下,从老公的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有财产,你有50%的产权。如果老公与你之间有赠与协议,则是你的个人财产。
    二、三岁的孩子,由你和老公协商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及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老公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属于过错。离婚时,一并提出过错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也可以适当多分。

    查看全文↓ 2018-10-30 17:19:51
  • 156****4461

    您可以要求对丈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但不能要求分割医药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但对于下列财产关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依照上述规定,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不得进行分割;
    而对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可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进行分割,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你可获得一半的数额。

    查看全文↓ 2018-10-30 17:19:47

相关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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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2、因该房产支付贷款,应由个人承担;3、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4、因婚后共同承担债务(即还贷部分)产生的权益属共同财产;5、你父母还清贷款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6、应准备房产证、购房合同、你还款的证明、结婚证明、父母一次性付款证明及父母**后支付余款的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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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论哪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在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时候都是需要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做出分割的。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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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是婚前还是婚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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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若是双方均没过错,平均分配,若是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7)、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的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应为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以下几种:(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指双方有约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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