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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

156****2737 | 2018-11-10 09:21:54

已有4个回答

  • 131****2672

    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
    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查看全文↓ 2018-11-10 09:23:58
  • 133****2527

    1.通过土改,建立农民个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 而农民个人私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依据《土地改革法》取得的。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富农阶级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实现了土地农民所有,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解放初期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通过农业合作化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个人私有的土地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来源。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于一 家一户的经营,这种小农经济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农业基本建设,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因而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国家对个体农民所有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将农民土地私有改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
    这一过程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第二步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这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个人,但其使用权却归合作社。第三步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
    这期间,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无偿转归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到1957年,全国已有97. 5%的农户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加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2%。至此,全国农村的土地(耕地)已基本上由农民的私有变成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所有。
    3.通过人民公社化建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经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变为人民公社所有,后又改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承包制, 土地所有权依旧归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土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承包地使用权的确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查看全文↓ 2018-11-10 09:22:54
  • 142****8500

    两种,一种是划拨另一种就是出让。
    1、划拨一般是政府用地、军事用地、教育用地等,是国家无偿给使用方使用的,出让,一般是企业用地、城市商品房或者商业性用地等,是使用方花钱买使用权限的。
    2、我国的土地证,是使用证,不是所有权证,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你买的商品房或者二手房,是出让的,交钱买的使用年限。
    3、农村住宅的那个,是划拨的或者集体土地使用的,是无偿的,不可转让的除非转让的经过政府批准

    查看全文↓ 2018-11-10 09:22:37
  • 135****0278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查看全文↓ 2018-11-10 09:22:19

相关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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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同时,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

  • 土地证书、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确权文件、权属争议调解书、司法机关的裁定或裁决文件、合法的转让或设定权利文件,土地调查时达成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具体包括: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转用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验收报告;税费缴纳凭证:包括出让金、契税、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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