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2)独用成套公寓: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3) 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4)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6)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8)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9)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注: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承租户建筑面积
全部3个回答>公有住房房租标准是多少?
134****8124 | 2018-11-11 23:10:01
已有3个回答
-
-
155****1367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查看全文↓ 2018-11-11 23:10:25
(1)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2)独用成套公寓: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3) 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4)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6)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8)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9)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注:
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
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承租户建筑面积 -
141****7697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查看全文↓ 2018-11-11 23:10:17
唯一有据可查的是住建部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低于市场价格。
各地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基本上按照下面两个分级标准予以制定:
一是参照公租房的地段和环境及居住条件,按照“离市区越远,租金越低,集体宿舍更加优惠的标准分级收取;
二是按照承租人的收入分级收取,收入越低,租金越低。
有些城市还建立公租房租赁补贴或减免制度。 一方面,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根据收入的不同进行分档补贴或按政策减免;另一方面,又可根据土地等级的不同,实行每两年调整一次的差别化租金管理模式。
PS:公共租赁住房是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问题
-
答
-
答
如果是根据《徐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徐房发〔2003〕55号规定,市区一级地段、砖混一等的公有住房月租金基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30元。实际租金按照《2003年度徐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原实行新房新租的单位,在现租金基础上提高20%。
-
答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售房单位视有无电梯按售房款的30%和20%提取,专款专用;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归购房人所有。该向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建立。
-
答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新的条例,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全部2个回答> -
答
(1)钢混、砖混和非别墅式砖木结构的成套住房,包括成套的平房和二层楼住房;(2)非成套钢混、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杭房局[1995]40号文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的临街底层住宅);(3)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被拆迁人未签定协议且房屋未拆除之前的非成套简易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及其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杭房局[1995]40号文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的临街底层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