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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住房问题有哪些? 新农村建设房子是否具有产权

136****7007 | 2018-12-26 17:25:44

已有3个回答

  • 135****3696

     在农村建房是小产权。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查看全文↓ 2018-12-26 17:26:02
  • 144****3646

    我们想知道村民建住宅是否需要先获得政府批准,
    无任何批准手续建住宅是否违法?村委会是否有权通过签订合同
    的形式予以补救,使未经批准建住宅合法化?农村个别干部多处
    建房并倒卖住宅是否法律允许?[法律分析]上述问题涉及到了两个方面:1.农村村民建住宅的批准程
    序问题以及违反该程序建住宅是否违法;2.农村村民是否可以
    享有多处宅基地并可以倒卖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
    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申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
    一宅制,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住宅建设必
    须按先规划后建设的步骤进行,并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
    闲置地、荒地和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
    保护区的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法定前提
    条件,即农村村民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

    查看全文↓ 2018-12-26 17:25:57
  • 159****5481


    你所说的“小产权房和新农村建设的房”其土地使用权均是集体所有使用的,在产权证上是没有区别的。
    从产权证的概念上讲,房屋产权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一般房产土地使用权(城市)是国家的,其产权证必须由国家机关来登记核发,称为“大产权证”;而小产权是指土地性质是集体的(农村)使用权,该房产证必须由集体登记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称为“小产权证”。因此,同样是集体所有使用权土地的建筑的房子,是没有区分产权证的。

    查看全文↓ 2018-12-26 17: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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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农村建房是小产权。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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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本集体组织内部人员才可以购买。不是本村人购买这种房屋,是不能获得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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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农村建房是小产权。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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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农村建房是小产权。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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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该新农村建设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则可以自由买卖,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是集体土地,则买卖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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