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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必须交取暖费吗? 新房子第一年的取暖费必须全交吗

141****8324 | 2019-04-17 15:19:26

已有3个回答

  • 153****1754

    拿到钥匙不叫取暖费的,好像是领了钥匙就得交,钥匙不领钥匙的话就不用交,领钥匙之后才算第一年入住。

    取暖费不应该有物业收取,国家已经规定取暖费由业主自行到指定地点办理,一般提前一个月告知供热公司是否交取暖费。

    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还有就是都没有住,所以不交取暖费。记住,不管物业索要任何费用,都要先看国家文件,然后索要发票,收据都不行,必须有正规的公章。

    查看全文↓ 2019-04-17 15:19:39
  • 151****5207

    新房子第一年的取暖费必须全交。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根据《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查看全文↓ 2019-04-17 15:19:35
  • 144****6475


    河北省一个关于供热热费的相关文件,临近供热前匆匆出台。文件内容简短,用词闪烁,**后条款中还冠以“原则上”、“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云云。不仅把看通知的老百姓搞了个一脸懵逼,而且受到文件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地方相关部门照样被搞的一脸懵逼。文件来是来了,“执行”还是“不执行”?执行对?还是不执行对?执行了,但是模糊的条款怎么具体执行?即便这样的懵逼,各地还是纷纷抓紧落实。**终还是沧州的小伙伴们坚持不住了,沧州市的同志们首先向有关部门写信询问。于是得到了河北省相关部门给出的如下答案:





    懵逼:到底怎么交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字〔2016〕132号)规定:

    自2016年6月21日发文起,对首次供热的新建小区实行整体供热、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商缴纳、计入房价、不再向居民单独收取。但由于商品房销售实施预售制,6月21日前销售的商品住宅供热费用没有计入房价,开发商难以执行。

    为明确政策界限,沧州市向河北省物价局递交了《关于新建居民住宅首次供热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沧发改商价〔2016〕506号),请河北省物价局对此类问题予以解答。

    河北省物价局答复:冀价管字〔2016〕132号文件是指导性文件,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时间节点。

    鉴于此,经沧州市相关部门与沧州市集中供热企业多次协商,并经沧州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对沧州市今年首次供热新建小区居民采取过度政策,采取居民户用热交费、不用热供热单位不收费政策。2017年开始严格按照132号文件执行。

    释然:应该这么交

    河北省文件关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的“指导性条款”出台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各地也均以该时间为节点落实执行相关条款。

    也就是说:如果2016年6月21日前已开始定价销售的商品住宅,供热费用还没有计入房价或建房成本,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用户单独收取首次用热采暖费。如果是在2016年6月21日以后才开始定价销售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首次用热采暖费计入房价,不应再向用户单独收取。

    换个角度再说一次:无论小伙伴你是什么时候买房,交房第一年必须通暖气,这个暖气费是必须交的。只是以前(2016年6月21日前挂牌出售的新建房屋)是业主在收房的时候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再统一交给供热公司。而现在(2016年6月21日以后挂牌出售的新建房屋)是将第一年供热的采暖费算在购房款里,在购房时就一并交给开发商了,依旧是由开发商是统一交给供热公司。



    重点知识补充
    相关重点常识1:

    要求新建建筑首次通暖运行,是为了确保购房者所购房屋室内采暖设施能够正常使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发现和排除采暖设施故障。



    根据2000年6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根据2013年8月29日发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所以,如果您的房屋2个采暖期内发生了采暖及相关质量问题,均有权找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其进行维修调试。



    相关重点常识2:

    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热用户实施以下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所以,如果您在房屋装修时应避免实施以上违规行为。如果一旦您拆改造后发生室温不达标的情况,供热公司有权拒绝维修,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4-17 15:19:31

相关问题

  • 可以呀集体分户供暖走字的那种一直不交都可以。集体供暖的第一年可以不交的要房屋交付。会产生滞纳金,就需要缴纳暖气费,不交不行 。暖气费不交,是可以的(不给你家开暖气即可,要试运行一次,保障来年正常使用)但是要给物业交取暖设备运维费,大约为取暖费的三分之一首先新房第一年必须要缴纳供暖费用,为了测试管道有没有问题,隔年你如果不入住你要去供暖公司报停,如果没有的话就需要缴纳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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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用缴物业费,按合同上面来说,没办理入户手续这房在法律上还是不能算是你的,虽然从实体你是买房的房主,但你还没没办理手续就不能算你的。以合同手续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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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呀集体分户供暖走字的那种一直不交都可以。集体供暖的第一年可以不交的要房屋交付。会产生滞纳金,就需要缴纳暖气费,不交不行 。暖气费不交,是可以的(不给你家开暖气即可,要试运行一次,保障来年正常使用)但是要给物业交取暖设备运维费,大约为取暖费的三分之一首先新房第一年必须要缴纳供暖费用,为了测试管道有没有问题,隔年你如果不入住你要去供暖公司报停,如果没有的话就需要缴纳取暖费。

    全部3个回答>
  • 新房交房第一年是需要缴纳取暖费的,但是如果没有收房办理入住,则取暖费由开发商承担。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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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年可能在拿钥匙时就扣了,你去物业问问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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