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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可以办公吗? 住宅能做办公用房吗

157****7452 | 2019-04-21 15:33:56

已有4个回答

  • 143****3815

    住宅小区是按规定不能用来办公的,只要房产证上写的是“住宅”,而不是商用住宅,严格意义上来说就不能开公司办公,也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是你的住房,把公司的事拿回家里来做,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不是办公。

    查看全文↓ 2019-04-21 15:34:24
  • 139****7685

    普通居住问题不大,但是办公房没有厨房,大多没有户内卫生间。所以住办公房需要改造,且做饭问题不好解决

    查看全文↓ 2019-04-21 15:34:21
  • 153****7075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控房地产市场交易风险,保障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包府办发〔2018〕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8日起,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具备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项目、商业和住宅混合体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选择是否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选择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前期物业措施说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商品房户室面积信息表》、《包头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协议》后,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同时按照《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不选择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除提供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之外,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必须达到项目主体封顶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对《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一)第五条内容调整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包头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协议》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全部配套建设完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终止。

    (二)第十九条内容调整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可按以下要求分节点分期支付:

    1.工程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85% 受限;

    2.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70% 受限;

    3.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二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5% 受限;

    4.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5%受限;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管资金总额度的15%受限;

    6.监管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全部配套建设完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可全部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终止。

    (三)第二十二条内容调整为:

    监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全部配套建设完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三、自2019年4月18日起,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除住宅项目、商业和住宅混合体项目以外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必须达到项目主体封顶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四、凡已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协议》应实时抄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管控项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行为。



    五、2019年1月7日,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的通知》(包房发〔2019〕1号)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此前我市已印发的有关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监管的文件中内容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查看全文↓ 2019-04-21 15:34:08
  • 153****216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

    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为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1 —




    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印发)、《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3号发布),
    现就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以下
    简称信息归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信息归集范围

    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
    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
    类型”、“开户曰期”、“到期曰期”、“首次还款曰期”、“是否已结
    清”和“结清日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二、 信息归集方式

    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釆集
    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釆集“贷款合同编号”
    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

    (一)“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填报规则。

    “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
    布时间为分界点。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QQ3〕121
    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
    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



    —2 —




    别化的**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根据当时
    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
    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
    贷款”。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报“01-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是首套住
    房贷款。

    报“02-否”: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不是首套
    住房贷款。

    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的,报“04-未
    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贷款合同编号”填报规则。

    “贷款合同编号”须填报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账
    号,原则上优先填报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纸质贷款合同编号。
    若商业银行填报纸质贷款合同编号确实有困难的,或者纸质贷款
    合同编号不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可报送行内能唯一定位
    一笔贷款业务的其他账号;无论该账号与已经报送征信系统的“业
    务号”是否相同,均须通过职业段的“工资账号”字段报送。该
    字段的长度为40个字节(中文占用2个字节),商业银行报送的
    “贷款合同编号”超过该长度的,截取40个字节报送,并确保能
    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



    —3 —




    三、工作安排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健
    全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改造征信数据报送程序,对信息归集的
    数据项进行重点核查清理,及时补报漏报的数据,更正已报入征
    信系统的错误数据。

    各商业银行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归集
    的数据,包括补报存量数据和上报增量数据。

    补报存量数据指补报增加釆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
    “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存量数据的范围为贷款发放曰期
    在1989年1月1曰(含)至2019年2月28曰(含)之间,且
    在2018年12月31曰仍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存量数
    据补报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上报增量数据指报送新发放的整笔贷款业务,包括增加釆集
    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增
    量数据的范围为2019年3月1曰(含)之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
    人住房贷款。增量数据的报送频率按照征信系统信贷数据釆集接
    口规范对正常报文的要求执行。

    发生呆账、核销、资产处置等情况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
    须予以报送。

    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借款人认为商业银行提供
    的个人住房贷款归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
    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属报送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正。

    查看全文↓ 2019-04-21 15: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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