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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怎么过户? 农村房屋买卖,房产证不能过户该怎么办?

143****1324 | 2019-05-04 17:59:09

已有5个回答

  • 142****1836

     农村房屋若没有到当地办理房产的话可以按照实事房屋的办法直接到村委会办理更名过户,不需要缴纳税费等~
    若已经办理房产登记的话,需要按照商品房的办理方式一样办理,如下~
    1、买卖双方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村委同意买卖过户的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2、双方带着(1)所述材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
      3、双方带着(2)所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出具契税单,缴纳契税;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纳税单(免税单);
      4、双方带着(3)项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取证。
      只是需要注意:需要户口在该村才可以买卖并过户该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5-04 17:59:45
  • 147****9718

    农村房产证过户,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 1 步:登记

    买卖双方到中介机构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

    第 2 步:调档

    卖方拿着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调档手续。如果托委给中介,就由中介来办理。

    第 3 步:验证

    中介机构审核卖方身份证及产权证(包括产权是否共有、房屋是否抵押等),并留存证件复印件备案。同时实地考察、掌握房屋详情,初步估价,为确定售价提供参考。

    第 4 步:签约

    验证核实房屋后,中介机构分别与售房人和买房人签订委托出售、购房协议。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事宜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委托代理费。

    第 5 步:中保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中要与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中保合同》并交纳中保费。卖方提交房屋所有权原件及复印件、人名章等。买方提交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人名章等。

    第 6 步:交款

    查看全文↓ 2019-05-04 17:59:42
  • 132****6504

    1、在合同里备注清楚房子不能过户一般只是暂时情况,在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时,可以备注这一条,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过户如果有问题,可以用合同作为凭证。
    2、如果房子不能过户,那么建议去房管局进行抵押登记。
    3、公证。如果要交易不能过户的房子,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4、找中介。虽然找房屋中介的花费不小,但不得不承认使用中介可以为买卖双方省去不少的麻烦。
    5、查清楚不能过户的原因。这里所说的不能过户只是暂时的,尽早去办理过户手续。

    查看全文↓ 2019-05-04 17:59:37
  • 154****3726

      1、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同时,由于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2、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住房。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在这些规定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住宅。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而农村村民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只要没有其他违法的条件下,本来就是建设用地,该房屋的买卖即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集体土地的利用整体规划。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而,并不得据以决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确认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的原则,该批复的内容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签订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高人民法院从未在公报案例中就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禁止转让问题发布过案例。要活跃农村房产市场,对农村房屋买卖中的买受人不应有所限制。因为如果仅在农民所在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间流转,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反而会损害出卖人农民的利益。

      3、房地如何实现分离。“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既是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了,但是土地怎么办?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不允许买卖,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不允许流转。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利基础。这样一来,如何实现房地分离似乎成为一个困惑,在人们的观念中似乎一直是“地随房走”,房屋既然卖了,宅基地难道也可以卖?其实在法律范围内,“地”和“房”是可以分开归属的,根据土地租赁的概念我们可以联想到宅基地的租赁,这样便可以明确划分出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租赁权,通过宅基地所有权人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宅基地租赁协议,从而实现房地分离。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租金的收益,租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

      由于房屋这种特定意义的不动产,因此对于宅基地租赁的租赁期限应该不局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限制,应该以宅基地地上房屋的物理状态存在期限为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实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租赁权消灭,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

    查看全文↓ 2019-05-04 17:59:34
  • 153****4132

    一、合同效力: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注: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上述法律又没有明确禁止。《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时“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但是《房地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城市房地产”【《房地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但是,法律实务上认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动迁利益分割: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出售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一方在交易完成之后以合同无效或者其仍然是土地使用人为由主张其享有所有动迁利益明显是违背诚信原则的,也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原物【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应当如何找到保护买受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或者法理依据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216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借鉴意义的思路:房地分开。



    1、突破地随房走是一般原则



    《房地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该规定,“地随房走”是一个基本的法理。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同时也就购买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所禁止的正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这也是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源。如果在分割动迁利益的时候能够将房屋和土地割裂开来,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裁判。



    2、房屋的动迁利益全部归属买受方



    抛开“房随地走”的法理,单单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并非无效。这样,房屋即属于买受方所有。动迁利益是很多利益的综合,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即是房屋利益的转化(数砖头的结果),这部分利益应当全部归属买受方。



    3、土地使用权动迁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还登记在卖售方名下,买受方作为实际支付了对价的一方都应当享有一部分权益。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动迁利益应当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割。至于分割的比例,应当由法官依照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查看全文↓ 2019-05-04 17: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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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产证过户,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 1 步:登记买卖双方到中介机构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第 2 步:调档卖方拿着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调档手续。如果托委给中介,就由中介来办理。第 3 步:验证中介机构审核卖方身份证及产权证(包括产权是否共有、房屋是否抵押等),并留存证件复印件备案。同时实地考察、掌握房屋详情,初步估价,为确定售价提供参考。第 4 步:签约验证核实房屋后,中介机构分别与售房人和买房人签订委托出售、购房协议。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事宜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委托代理费。第 5 步:中保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中要与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中保合同》并交纳中保费。卖方提交房屋所有权原件及复印件、人名章等。买方提交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人名章等。第 6 步: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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